个税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个税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超额累进税率为3%至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人民币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中新社6月30日消息,此次会议将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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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方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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