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罚农产品滥用生长调节剂
据5月24日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消息,《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提交审议,草案中规定,农产品生产者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生长调节剂,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据5月24日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消息,《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提交审议,草案中规定,农产品生产者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生长调节剂,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近期江苏“西瓜裂瓜”引发的生长调节剂滥用风波,不仅令农民陷入增收窘境,也影响着市民的消费信心。5月23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开幕,提交会议审议的《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在二审基础上,对“合理使用生长调节剂”作了补充,同时明确禁止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南京农业大学园艺学院教授汪良驹说,目前生长调节剂归类为农药进行管理,如氯吡脲、赤霉酸、乙烯利、萘乙酸、多效唑、脱落酸、矮壮素等,合理使用可以促进作物生长,有增产或增强作物抗逆性、调节生长进度、催熟、改善品质等作用。但是滥用生长调节剂,农产品品质有可能受到影响。
针对生长调节剂的滥用风险,条例草案在二审基础上,对农产品生产中应当合理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作了补充,增加了“生长调节剂”一项。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遵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制度和规范,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同时禁止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将被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单位将被处以5000元-2万元罚款。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