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评论】公正必须看得见

对夏俊峰案,有识之士已经说了许多,但还需一把“奥卡姆剃刀”,以剔除多余的情绪,找出此案真正关节所在

责任编辑:史哲 戴志勇 蔡军剑

2011年5月18日,辽宁高院法官回应舆论对夏俊峰案的质疑,称夏俊峰刺死城管,并不构成正当防卫。此种回应,本只是为了平息汹汹舆情,并无额外法律效果。二审判决出来后,死刑复核已成为夏俊峰能否免死的最后机会。

对夏俊峰案,有识之士已经说了许多,但还需一把“奥卡姆剃刀”,以剔除多余的情绪,找出此案真正关节所在。至少,现在沈阳中院的一审判决书所列出的控方证据,尚不足以支撑判决理由,当然更加说不上是能达成令社会信服的“最大公约数”。

一切都需要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不妨先归纳控辩双方各自的诉求,然后检视现有证据是否能够满足各自要求:控方要的是死刑并且立即执行;辩方要的应当是“刀下留人&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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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上官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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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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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9

你为什么会关注这个案件?或者说为什么这个案件被广泛关注,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死者是执法者。所以你们会完全抛开案件本身而坚持自己的执念,无论怎样你都会觉得不公平。

2013-09-26

摔死婴儿案和本案完全不同,被甩的婴儿与被告完全没有争吵,一个婴儿完全是无辜的被杀害。而本案的死者是执法者,他的身份不应该被忘记。如果说他只是一个自热人的话,那么他的同行杀死人人的时候,为什么又没有被认为是自然人而被执行死刑,仅仅只是判处几年徒刑呢?完全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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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不打不骂,一个有老婆有孩子的为未来而努力的社会底层的弱者会主动去杀人?

2011-05-20

夏俊峰应该判死刑 1、该案件发生地点在办公室而不是在马路上(马路上也无追打,这可以从验伤报告中看出,谁被追打事后只是左臂擦伤?你追打一个看看) 2、办公室,事后验伤只有左臂擦伤,并无夏俊峰所说的什么踢打下体。 3、就算马路上有冲突,也不能因此论证办公室杀人为正当防卫。(连事发地点都改变了哪来的防卫?) 4、作者说执法者不能与相对人争吵,吵了就直接是违法。。。。请问违的是哪一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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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好笑!

2011-05-26

这篇文章是我看过最差的评论。作者口口声声说要公正看的见,质疑不断。不知作者有没有想过假设夏是正当防卫,那他仅杀死一个就好,为什么会杀死两人,重伤一人?难道是他正当防卫杀死一人之后又再防卫杀另一人?城管在执行公务时有过失这是一个方面,但是以无端理由之下杀死两人,错在他杀人就成了显而易见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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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如果有怨气就可以致人以死且不偿命,那社会就更暴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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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执政的合法性又一次因司法公正问题被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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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城管杀人,有一个判死刑的没有呢??

2013-09-26

你这观点我不太同意。北京大兴摔死女婴案的主犯已被定死刑,他与女婴妈妈开始也存在争吵或冲突,后因不能自已而犯下罪过。城管与女婴妈妈的区别只是一个为国家执法人员一个是平头百姓。身为国家执法人员我们自然要求他们(他们也应做到)能更好地控制自身情绪,但身为一个自然人难免情绪激动,但这决不能成为争吵的对方行凶的因由。法官考虑到执法人员与其有争吵,或许可以酌定从轻自由裁量,但我们不能因为此一点就免去他致人死亡的刑罪。摔婴者当时也是醉酒状态,这都不是控制不住自己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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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司法的公正性被怀疑,是有很多原因的。如果不尽早解决,对执政的合法性也会造成不可低估的影像。舆论控制似乎转向,“引导”变成“斗争”,历史还会走上几十年前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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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司法公正应该落到实处!控方应该证明自己没有违法执政!死刑立即执行太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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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摔死婴儿案和本案完全不同,被甩的婴儿与被告完全没有争吵,一个婴儿完全是无辜的被杀害。而本案的死者是执法者,他的身份不应该被忘记。如果说他只是一个自热人的话,那么他的同行杀死人人的时候,为什么又没有被认为是自然人而被执行死刑,仅仅只是判处几年徒刑呢?完全的不公平!!!

2013-09-26

你这观点我不太同意。北京大兴摔死女婴案的主犯已被定死刑,他与女婴妈妈开始也存在争吵或冲突,后因不能自已而犯下罪过。城管与女婴妈妈的区别只是一个为国家执法人员一个是平头百姓。身为国家执法人员我们自然要求他们(他们也应做到)能更好地控制自身情绪,但身为一个自然人难免情绪激动,但这决不能成为争吵的对方行凶的因由。法官考虑到执法人员与其有争吵,或许可以酌定从轻自由裁量,但我们不能因为此一点就免去他致人死亡的刑罪。摔婴者当时也是醉酒状态,这都不是控制不住自己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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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最高院统计表明执行死刑的绝大部分是社会底层。

2013-09-26

有故意杀人被判死缓的例如杀了英国人尼尔伍德。有在争斗中杀人被立即执行死刑的例如夏俊峰、韩磊。法律这个东西对于有的人是海绵,对于有的人是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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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不好说这一个案中的判决公不公正,但判决说理肯定不到位。现在的判决书算有丁点进步了,啰啰嗦嗦也凑得上几页纸,但关键的证据分析、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分析几乎还是笼统概括到不能再精简的地步。应该说司法整体的审判能力和水平都还很低下,一份不能以说理和论证来说服公众的判决书,其本身就无法承载法律的威严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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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不是构成要件,但文章说的是“被害人过错”的问题。不过,文章中“吵了就直接是违法”,这是什么法呀?

2012-01-31

行政法的违法并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构成要件之一。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也就是说,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非法的,而非正当防卫、执行公务等合法行为;杀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如果有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应是在构成要件之内的。行政的违法与刑事的违法不可混为一谈,被害人的行政行为不应当成为犯罪嫌疑人法定量刑从轻或的依据。同情犯罪嫌疑人,但是新闻媒体不可造成舆论审判之势。当特定案件中不具有法定情节的条件下,酌定情节的适用,是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中确定最终应当判处的刑罚所不可缺少的根据之一。如果要对犯罪嫌疑人量刑从轻,行政违法可以成为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酌定从轻或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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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案件审判过程必须全面公开,案宗必须全部复查。由媒体和大众一起监督!希望中国的法治进行改革,不希望司法部门失去公信力,虽然在失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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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有故意杀人被判死缓的例如杀了英国人尼尔伍德。有在争斗中杀人被立即执行死刑的例如夏俊峰、韩磊。法律这个东西对于有的人是海绵,对于有的人是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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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你这观点我不太同意。北京大兴摔死女婴案的主犯已被定死刑,他与女婴妈妈开始也存在争吵或冲突,后因不能自已而犯下罪过。城管与女婴妈妈的区别只是一个为国家执法人员一个是平头百姓。身为国家执法人员我们自然要求他们(他们也应做到)能更好地控制自身情绪,但身为一个自然人难免情绪激动,但这决不能成为争吵的对方行凶的因由。法官考虑到执法人员与其有争吵,或许可以酌定从轻自由裁量,但我们不能因为此一点就免去他致人死亡的刑罪。摔婴者当时也是醉酒状态,这都不是控制不住自己的理由。

2012-02-01

“行政法的违法并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构成要件之一”但刑法是讲因果关系的,没有前因,哪来的结果?故意杀人显然是一种结果,那么引起这种结果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夏俊峰与“城管”往日无冤,近日无仇,无缘无故的跑到“城管”的办公室,持刀刺死“城管”人员?那他就是一个精神病患者,依法更不适用死刑。否则,他作为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劳苦大众,故意杀人那就一定是有原因的。你知道吗:“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的时候,一百零八将才上了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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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如何界定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之间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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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你纯粹是个笑话!

2011-05-26

这篇文章是我看过最差的评论。作者口口声声说要公正看的见,质疑不断。不知作者有没有想过假设夏是正当防卫,那他仅杀死一个就好,为什么会杀死两人,重伤一人?难道是他正当防卫杀死一人之后又再防卫杀另一人?城管在执行公务时有过失这是一个方面,但是以无端理由之下杀死两人,错在他杀人就成了显而易见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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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5

如果死的是夏就什么事都没了。谁都不会证明去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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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5

唉;活在中国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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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5

或许判死缓更有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