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越来越主流

调解的作用已被广泛肯定,但有学者认为不能因此忽视公正判决的价值:“判决是为社会建立一种秩序,判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向。”

责任编辑:傅剑锋 实习生 王媛媛

一个只擅长于判决而不擅长调解结案的法官,在当下某些法院可能被考核为不合格。

考核压力确实使某些调解变味。而一位北京法官则更为肯定调解的作用:“法院要帮政府‘收尾’,调解肯定是比判决更好的手段。”

调解的作用已被广泛肯定,但有学者认为不能因此忽视公正判决的价值:“判决是为社会建立一种秩序,判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向。”

2011年4月20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法院把巡回法庭摆在农家小院,就地巡回审理,调解了一起乡邻用水、排水纠纷。 (东方IC/图)

从2008年前到2011年3月,古魁已经经历了10次法院的调解,但还没有满意结果。

这是古魁起诉成都市成华区政府违法拆迁的官司,屡次调解,2011年3月是二审开庭。

11年前,古魁应成华区政府招商要求,投资建汽配城。2006年汽配城拆迁,政府认为汽配城属于非法用地,只肯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补偿(详见南方周末2008年11月13日报道《一场罕见的民告官:政府出钱请人告自己》)。

每一次调解场景都很类似。古魁认为政府一方离谱、苛刻、不讲信用。而政府一方认为古魁的赔偿要求太过分,根本不可接受。汽配城评估出来的市场价格是7000万元,成华区政府的方案是“给你两千万”。他一次一次地对法官表示,不接受调解,但法官仍一次一次地劝说他接受调解。

强硬的古魁最终被成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起诉,理由是“被强拆汽配城按照城市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这就是不接受调解的后果,连最低的诉讼请求都不满足你!”古魁的代理律师张兴奎感叹。

赞扬、肯定、批评、拒绝……法官、律师、当事人、学者对调解态度不一。在调解之路上,谁都走得不轻松。

从批评到推崇

调解,在最近3年,已成为中国法院系统越来越青睐的一个词。

其实,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被国际司法界评价为“东方一枝花”的调解,就在中国备受推崇。1989年民事经济调解结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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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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