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高论(20100303)

个税起征点的多少,不仅看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更应该结合每个地区乃至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而定。

责任编辑:史哲 实习生 蒲思伊

(2011.2.22-3.1)

No.1 “个税起征点”最好以家庭为单位

《长江日报》,2011年2月28日,作者:朱四倍

原文摘编)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一刀切的方式是否合适。个税起征点是个动态概念,消费指数在变,CPI在变,起征点不可能一成不变。要靠立法手段把起征点强制固定下来,显然是不现实的;二是起征点如果频繁上调,则相关法律的“修正”必然影响到权威性;三是忽视了家庭的社会保障功能。当前,我国家庭事实上部分分担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而我们的个税制度却全然不顾,只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建规立制,这势必给社会和家庭带来消极影响。事实上,无论起征点是多少,都是针对个人的,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这样一来,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就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公平。

个税起征点的多少,不仅看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更应该结合每个地区乃至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而定。进一步说,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千差万别,结婚与否、教育子女及赡养老人的数量、医疗费用等都可能对纳税人的消费支出有着影响。所以,应站在纳税人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角度,也即纳税人必须在纳税之后仍能维持生存和得到发展。这显然不仅仅指个人的生活,更包括个人所必须抚养和赡养的其他人的生存、发展。

纳税人作为社会人而存在,不仅需要维持自身的生存生活,而且还要保证家庭成员的消费水平。因此,“提高个税起征点”应站在公平和发展的角度来审视,只有这样,才能突破个税改革的瓶颈,推动社会公平和契合民意需求。

【推荐理由】一个家庭就像一只木桶,其容量应该由最短的那块木板决定,个税的起征点也应看齐木桶最短的那块。不能让家庭又负担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又多缴税。以家庭为单位征税已被证明是最科学、最公平的方式。

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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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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