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比尔事件”与安乐死在法国

尽管她不想延续痛苦的生命,却希望保持人的尊严,试图在既不使自己备受临终煎熬,也不给亲人和医务人员留下任何心理负担、道德内疚或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堂堂正正地”永别人世。
  “合法并有尊严地死去”的权利,是否应被列入人的基本权利并得到尊重?这是最近一段时间困扰着整个法国社会的严肃问题。重新引发这一沉重话题的,是一位名叫尚达尔·赛比尔的女性。
  赛比尔52岁,生活在法国第戎附近,原是小学教师,有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2002年,她获知自己得了一种名为“感觉神经细胞瘤”的演变性鼻腔与鼻窦肿瘤。这是一种极为罕见的疾病,20多年来全世界只发现200例。随着病情演变,这种不治之症可导致脸部不可逆转的损坏。经受了多年病痛折磨,赛比尔已精疲力尽,她希望趁着自己意识清醒之时,召集孩子、家人和朋友举办一个团聚的晚会,然后在黎明降临时,由家人陪伴,合法地告别人世。
  今年2月底以来,她委托律师,上书总统,邀请媒体,向第戎高级初审法院提出请求,要求破例允许主治医生对她采取“安乐死”措施。2月13日,法国总统府发言人宣布,萨科齐总统收到赛比尔的信,被她“深深打动”,立即要求总统医学研究事务顾问、巴黎纳凯尔医院主任医师穆尼赫教授与赛比尔直接联系,建议召集全法国顶级医学专家对其病情重新作一“医学诊断”,以确认是否所有医疗手段都已穷尽。
  与此同时,法国媒体大量报道有关赛比尔的消息,引发了各界关于安乐死的热烈讨论。3月17日,第戎高级初审法院副院长宣布:尽管赛比尔的身体恶化状况值得同情,但依据法国现行法律,只能驳回赛比尔的安乐死请求。赛比尔陷入绝望。面对无情的司法决定,3月19日,法国政府内部出现不同声音:曾做过医生并在左派政府中担任过卫生及人道事务部长的现任外交与欧洲事务部长库希纳尔站出来替赛比尔说话,希望能为赛比尔创设一个“法律例外”,使她能够享用安乐死。许多法国议员也纷纷表示应该寻找一种人道途径。
  可惜赛比尔没能等到这一天。3月19日傍晚,她在第戎附近的寓所里去世。
  赛比尔之所以令人肃然起敬,是因为尽管她不想延续痛苦的生命,却希望保持人的尊严,试图在既不使自己备受临终煎熬,也不给亲人和医务人员留下任何心理负担、道德内疚或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堂堂正正地”永别人世。她拒绝自杀,也拒绝法国现行法律允许的一种临终“镇静治疗”方案——即把临终病人置于半昏迷状态,使其在两至三星期持续昏迷后自然死亡。
  “安乐死”在法国已不是一个禁忌话题。1998年9月,79%接受调查的法国人声称:假如自己患不治之症,痛苦到不堪忍受,他们将要求别人帮助死亡;家人或近亲遇到同样情况,也有61%的人声称愿意帮助其结束生命。2007年3月,《新观察家》杂志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支持安乐死的法国人已高达87%。
  西文“euthanasie”一词中,“Eu”表示“好”,“thanathos”则是希腊语“死”的意思。“euthanasie”也即“好死”。按法国《罗伯尔词典》的说法,便是“温和而没有痛苦的死亡”。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它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形或形式。主动安乐死:应渴求死亡的病人本人请求,或按照病人亲人或医生的决定,为了引发死亡而有意识地使用致命药物;协助自杀:病人在第三者引导下,获得结束生命所需的必要资讯或手段,但由自己实施;间接安乐死:使用镇静剂,其副作用导致一种并非主动追求的死亡;被动安乐死:拒绝或中止某种维持生命所必需的治疗。
  通过立法关注病人权利和生命临终,在法国也是较近的事。在这一方面法国有两部重要法律:一是法国议会于2002年3月4日通过的《关于病人权利与健康体系质量的法律》,它第一次详细全面规定了病人的权利和医务专业人士的义务;另一条是最近媒体常常提及的2005年4月22日通过的《关于病人权利与生命临终的法律》,这部法律根据近几年社会风俗的演变,对病人的权利作出了修改,试图在“尊重生命”和“尊重自由”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首次规定禁止对任何病人施行“不合理的固执治疗”,也即可以允许中止或不实施效果不显著或仅限于人为延续病人生命的治疗措施;病人有权拒绝治疗方案,医生则被允许使用吗啡等具有“双重效应”(即在镇痛的同时缩短生命)的药物,也就是说,医生在遇到病人要求停止一切治疗的时候,可以使用镇静药,停止对其喂食或供水,以造成缩短生命的效果;或者将病人置于“人工昏迷”状态,最终导致自然死亡。可以说,这部法律事实上引入了一种“任其死亡权”,人们可据此在某种意义上达到“间接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的目的。
  然而法国法律却依然明文禁止实施“主动安乐死”和“协助自杀”意义上的“安乐死”,施行这样的安乐死如同犯有凶杀罪或“见危难人士不救助罪”,可判处30年监禁。而现行的《关于病人权利与生命临终的法律》所允许的“任其死亡权”的局限,是最后会给临终病人“制造”最长可持续近两周的“痛苦煎熬”。这便是赛比尔女士所不愿意经历的,也是“安乐死”赞同者和社会舆论对这部法律最不满意的地方。
  由于法律不许可,使得本来可合法采取的措施,只能在地下进行。据医务界人士估计,法国每年“地下安乐死”的案件应在10000至15000起之间。
  对于政府来说,这是个两难问题:一方面要顺从变化着的民意,另一方面也得考虑安乐死规定万一失控可能对社会带来的后果(比如,把安乐死当作解决未来老龄社会问题的一种手段,对70岁以上老人一概不采取积极治疗措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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