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罪”与“追究”的悖论

对原罪的追究,必须在法治化的起点上才得以成立

对原罪的追究,必须在法治化的起点上才得以成立

7月下旬,重庆警方宣布,对原重庆市渝中区人大代表、重庆希尔顿酒店投资人、重庆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彭治民及其团伙成员46人执行逮捕。他们涉嫌的罪名多达13宗。

重庆“打黑”揪出了许多个彭治民似的社会名流。他们昨天还衣冠楚楚地走在红地毯上,今天则被突然发现不仅有“现行”更有“原罪”。如此“体面的人物”的命运,也变得不可预期。只要法律愿意,脚下的红地毯随时可能通向监狱。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不能不叫人深长思之。

令人沮丧的是,作为一方名流,彭治民先生涉嫌的罪名,排成了一个让人一口气念不完的长句。在他的发迹过程中,天上人间的法律都触犯过了。根据重庆警方的通报,他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释后“靠制贩假烟起家”。他在这劣迹斑斑的“原罪”中“发家”,但此后一直没有步入合法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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