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独立辩护的限度

在与委托人的关系问题上,律师经常面临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在刑事辩护实践中,律师明明在庭前确立了有罪辩护思路,可被告人却突然翻供绝不认罪。律师庭前明明确立了无罪辩护思路,被告人却当庭突然认罪。

责任编辑:赵凌 实习生 钱小敏

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这是辩护律师的重要职业伦理。但在与委托人的关系问题上,律师经常面临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在刑事辩护实践中,律师明明在庭前确立了有罪辩护思路,可被告人却突然翻供绝不认罪。律师庭前明明确立了无罪辩护思路,被告人却当庭突然认罪。著名的李庄案就成为后者的典型。

对于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或者不认罪的问题,律师界似乎还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应对策略。不少律师坚持“独立辩护人”的观点,认为律师没有必要受到被告人诉讼立场的左右,可以继续坚持原来形成的辩护思路。有些律师甚至认为,同一被告人委托两位辩护律师的,律师也不必顾及被告人的观点,而可以各自独立地发表辩护意见。

所谓“独立辩护人”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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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王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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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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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3

中国的诉讼模式下 刑事案件没有什么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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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2

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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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9

我认为,在的领导下,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就是一个摆设。你们没见,某省某法院审理某一“涉黑”案件时,有关的政府官员给律师们上课,讲解辩护“原则”,中国法治之路的奇耻大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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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9

我认为,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就是一个摆设。你们没见,某省某法院审理某一“涉黑”案件时,有关的政府官员给律师们上课,讲解辩护“原则”,中国法治之路的奇耻大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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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2

写出这样的文章是中国司法实务界很司法理论界脱离的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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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6

用“辩护人可能沦为公诉人的协助者”这点来对“独立辩护”进行诘难,太“书呆子化”了。很简单,在中国目前的法治环境和司法官员的水平下,独立辩护当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至于那种理论上的“担心”,则很好化解。明确规定,辩护人的独立性只能体现在一个方向,一个“维度”上即可!也就是说,只能朝着对被告人有利的情况去“独立”,不允许律师朝着对诉方有利的方向去“独立”辩护,即可啊!如果被告人自认有罪,辩护人就只允许朝着罪轻、无罪的方向去辩护,而不允许朝着证实其有罪、罪重的方向辩护。凡是明显有利于控方的辩护意见,法庭应该不予采纳。被告人若是自认轻罪,辩护人就只能以罪轻为底线,朝无罪方向独立辩护。事实上,现行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职责。陈教授拿这个做文章,如果不是书呆子的话,那只能说明其别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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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5

陈教授的观点是修正过的,但仍显书生气,缺乏实践缺乏最真切的感知是中国教授的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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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5

拿了人家的钱,就应该听人使唤!哪还能有自己的独立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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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4

作为律师,在他与当事人确定代理关系时,他们之间就算签订了协议,而一旦契约确定之后,律师的职责就应该是严格履行这个契约了,当当事人在法庭上突然做出与他要求律师所作辩护相关的供述时,可以视为当事人自愿解除了约定,律师的辩护应当自然终止。至于律师所应坚持的独立所涉及的公正等等,从法律角度讲,应该由司法机关(法院或起诉方)来履行。 类似于李庄案的,律师在法庭上,为律师自己的尊严或所谓的独立性进行孤独的毫无意义的辩护,不过是特殊法治环境下的闹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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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0

一、陈教授讲得很有道理; 二、但是只有书呆子才会发表上述观点; 三、本人是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试问我们的基层法院或者中级法院一年敢判几件无罪的案子?有的法院几年才敢出一份无罪判决,这种情况下在法庭上“被告人认罪辩护人却作无罪辩护或者被告人不认罪而辩护人却做罪轻辩护”实属无奈,唯如此才能做到“全方位辩护”,才能在夹缝中抓住“拯救当事人”的每一次希望; 四、希望学者们,不管“御用的”还是“草根的”,在发表观点时都能从天上返回人间,华而不实的高论发表多了,实在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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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0

中国特色的司法亲吻中国特色的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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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0

还好这是新闻栏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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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0

要求法院和检察院不受地方政府的控制,不能成为政府的看家狗。 人事权力和财权脱离地方政府,否则一切免谈。

szsr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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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sr008

2010-08-20

说到后来,根本问题还是在司法独立上!

8334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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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40934

2010-08-20

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是基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出发设置的制度。其实就是为了那些“指定辩护”特别准备的。如果是委托,那有效、授权、用法官懂的都是一个合格律师的专业操守。不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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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0

坦白说,陈教授的观点对不起教授这个头衔儿! 用佟湘玉的话说就是:这么多年的书,都读到狗肚子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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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0

其次,律师要做到有效辩护,就只能以说服法官接受本方的主张作为辩护的目的和归宿。 这脑袋瓜子被驴踢的家伙怎么又出来说一些装嫩的话,你比北大另一位法学教授贺卫方差的不是一点点啊。如果法官是独立司法的,我当然跟法官说;但是李庄案明摆着是人家要整你,而且程序违法(在目前这种违法司空见惯),法官根本不能独立司法,这种情况下神经病才会去说服法官,才会用法律来辩护,既然处于政治原因要判你,其实是无法躲避的一场灾难,进行政治辩护也许将来有一天还能还清白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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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0

对流氓zf来说,最好用的工具是暴力,代表人类文明进步的各种规则和自由平等太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