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用法治原则给生命留下最后希望

刘瑜曾写,检验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有一个过硬的指标,那就是看它的“敌人”(如关塔那摩的囚犯)落到它手里后,其权利有没有得到保护。

责任编辑:戴志勇

重庆“打黑除恶”取得了很大成功,尤其是从公安队伍中挖出了那么多害虫,让人赞叹。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有几个被告人罪行十分严重,死刑罪有应得。但是否应立即执行,他们的辩护律师和检控方的意见对立。据我所知,民众和法学人士的看法也不一样。

刘瑜曾写,检验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有一个过硬的指标,那就是看它的“敌人”(如关塔那摩的囚犯)落到它手里后,其权利有没有得到保护。坏人的人权,如黑恶团体老大的司法人权,与我们每个人的权利一样,同等重要。为坏人的合法权利说话是必要的。

我觉得,重庆一审和二审法院在“打黑除恶”运动开展以来,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对有关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我愿就这类案件谈一些宪法学方面的浅见,供最高院承办案件的法官复核时参考。

聂树斌案那样的疑似冤案,如法院能缓几个月或几年核准和执行,大都可能避免。 (向春/图)

复核关键:适用刑事法是否守宪

最高院发现下级法院不守宪法时,有权力也有义务提出并要求其改正

现在最高院复核的死刑是否被核准立即执行,法律、法学界应高度关注:一则人命关天,二来,复核结果会对全国“打黑”产生深远影响。

最高院的复核内容,涉及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等诸多内容,但不妨简约概括为:看一审、二审法院适用刑事法是否正确。

复核死刑,不能回避极为重要的问题:用什么标准衡量法院适用刑事法正确与否?答案是: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如违背,其判决就有宪法瑕疵。

对有宪法瑕疵的判决,最高院该如何处置?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包括最高法在内,各级法院都没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但是,最高院发现下级法院不守宪法时,有权力也有义务提出并要求其改正。只不过,这里的根据是宪法第127条的规定,最高院要监督地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并未侵犯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若下级法院明显未遵守宪法,最高院可以认定事实不清楚或适用法律不正确等理由,既不用提及“宪法”二字,也不需表明自己对宪法相关条款的理解,将有关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审。当然,如最高院对于自己的处置是否合宪合法没有把握,应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

最高院不应快速核准死刑

国家不是杀人机器,没必要在剥夺人的生命方面表现得特别有效率

司法权威关乎社会的长治久安,法院裁判案件,最高法做死刑复核,均不应以牺牲审判独立为代价对其他机构做政治性配合,包括在办案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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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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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5

文强活着就是一个核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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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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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7

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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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7

原文:“国家不是杀人机器,没必要在剥夺人的生命方面表现得特别有效率”。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就是杀坏人机器。我觉得文章的标题应当改改“死刑复核:用钻法律空子给生命留下最后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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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6

据宪法,我国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试问童之伟,文强难道不是首长吗?重庆市公安局不是行政机关吗?按刑法常理,法院界定文强受贿“影响特别恶劣”,应该基于其受贿行为“对重庆公安队伍建设造成极大损害”的直接的、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但是,民众并没有看到检控方提出、法院认定这种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受贿本身就是一种罪,其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又何还需什么因果关系的证据,我想童先生是在钻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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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6

宪法和法律体现着最大的民意,即13亿人民的民意。。。。。。所以,对于网络上由特定倾向的一部分人表达的“民意”。。。。。。最高院一定要正确看待,不能让法律的适用受这种民意的左右。试问童之伟,你对13亿人民的民意调查统计过吗?你怎么能确定网民所表达的民意不是13亿人民的民意呢?又或是你一个人的意愿能代表13亿人民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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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6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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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6

一定要让首席大法官王胜俊看看这篇文章,尤其是关于宪法和法律是最大的民意、最大的大局、最大的政治的最后部分。因为这个主儿上任以来尽是脱离宪法和法律讲民意、大局和政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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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3

依法治国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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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3

人权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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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2

认真拜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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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2

说句题外话,我都不知道我们学校有这个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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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1

北京律师协会然通过政策,外地户口的通过司法考试不能在北京办实习,你说法治从何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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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0

依法治国,贯彻程序正义和罪刑法定的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