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与交际须知
南方周末获得的中部某地级市的审计结果是:“2004年至2006年度,在基本经费支出中的招待费,分别占同期公用支出的31%、9%和11%;在项目经费支出中的招待费,分别占同期公用支出的30%、30%和25%。”
责任编辑:马昌博 郭力 李梁
■编者按:
每年“两会”前后,公务接待话题都会引发各界关注。此前,新华社下属的《瞭望》新闻周刊报道,该刊采访有关公务接待问题时,多被以敏感为由拒访。那么“公务接待”究竟如何进行?能接待谁,如何接待,费用何来?本报记者通过调查采访,力图揭示“公务接待”之一角。
不同级别,不同接待
“接待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它不是全局但事关全局,不是中心却牵动中心。”在过去两年里,这句话至少出现在11个地级以上城市接待办主任年终总结中。
新中国的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化始于1958年的第一次全国交际接待工作会议——沿袭国内革命时期的惯例,当时全国各级党政机关的接待部门多称为“交际处”,实为抗战时期的“延安交际处”的各地“复制品”。
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定义,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尽管公开记录中从未真正出现过对接待标准的具体描述,但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相关人士介绍说,各类公开文件中散见的一、二、三级接待,主要指对国家领导人的接待任务,这种规定到省部级为止。其他接待规则由各地灵活掌握。
根据公开资料,中国的各级政府都有专职的接待部门,其行政编制方面各地不同,或属于党委、政府办公厅的一部分,或者单列为直属事业单位。但其领导则往往由党委办公厅副主任、政府副秘书长一类兼任,也因此级别不低。比如,县级政府的接待部门一般为科级单位,领导则属“高配半级”。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各级政府部门对接待工作的重视——接待工作往往直接和领导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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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王怜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