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鉴定何时出现“珍贵范本”——重大命案中的精神病鉴定现状

一位专家总结司法机关的选择依据为:“被害者非亲属,民愤极大,伤及军警,都不做精神鉴定”

责任编辑:曹筠武 实习生 王芳军 何谦

■重大命案中精神鉴定并未成为通例,而是由司法机关“酌情考虑”选择性执行

■一位专家总结司法机关的选择依据为:“被害者非亲属,民愤极大,伤及军警,都不做精神鉴定”

4月28日上午,杀死8名小学生的郑民生被执行死刑。

在南平命案发生后三小时,新华社记者曾引用南平市委宣传部的消息报道此事,报道提到凶手为“疑似精神病患者”。这也是官方仅有的一次提到郑民生可能患有精神病。综观整个审理过程,精神鉴定始终未被提及,而控辩双方及郑民生本人亦没有提出申请。

当地一公务人员表示:“死刑判决似乎顺应其时”。

南平命案之后,精神病学专家刘锡伟教授再次提出“疯劫”理论。在观看了一审视频之后,刘更坚定了郑有接受权威司法鉴定的必要。“优先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才能决定后续的公诉、庭审和判决。”

在2006年的邱兴华案中,刘就坚称邱为精神病患者,应免于刑事责任,但邱最后未能逃脱死刑。

邱案一度引发对精神病患者免于刑事责任的全民激辩。“此后半年,各地司法机关避讳鉴定的情况大大减少。”一观察人士称。

但南方周末记者梳理近年来恶性命案的司法过程,发现此观察人士的估计过于乐观。邱兴华案虽带来正面效应,“让全社会正视精神病人的正当权利”,但在此后三年半的时间里,在重大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接受精神病鉴定,并未成为常态,更多的是在司法机关的“酌情考虑”中,有选择的进行。

邱兴华案之后,精神鉴定仍未成为通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鉴定委托只能由司法机关提起,其他组织或个人只能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这也就意味着,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鉴定与否,对司法机关来说是个可以“酌情考虑”的问题,原则摇摆不可避免。

邱兴华案曾一度引发司法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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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王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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