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民间集资并非只能消极应对
改革开放后,浙江地区一直被视为民营经济最有活力的地方。为什么这里连续用如此高压的态势打击“非法集资”?
责任编辑:戴志勇
政府明智的做法,是尊重并保护民间的活力,对民间集资不要滥扣“非法集资”的帽子。对于民间的融资纠纷,应当以法律途径解决
2月23日,浙江省台州市中院判王菊凤“非法集资”案:“被告人王菊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跟吴英案同样性质,同样出人意料的严酷判刑。亿元规模的贪污案,近年也少判死刑,而“非法集资”判刑如此之重,政府高压打击“非法集资”,杀鸡儆猴的意味明显。
改革开放后,浙江地区一直被视为民营经济最有活力的地方。为什么这里连续用如此高压的态势打击“非法集资”?
金融机制:不要损不足以奉有余
所谓“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都不行。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背后的逻辑是,“没有经过我的批准,你就是非法的”。而春节期间我在温台地区做调研发现,以温台地区为代表的整个浙江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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