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暗访揭发官员:正义之举还是“钓鱼执法”

记者暗访拉下问题官员之举,尽管公众拍手称快,但辩护律师却在庭审中认为是“钓鱼执法”,此说被检察官反击。在学界也争议不一。

责任编辑:傅剑锋 实习生 林春挺

记者暗访拉下问题官员之举,尽管公众拍手称快,但辩护律师却在庭审中认为是“钓鱼执法”,此说被检察官反击。在学界也争议不一。

◇正方: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陈光中认为,本案中记者暗访不是为了私利,而是揭露社会阴暗面。即使是普通公民,采取这种方式获得对方犯罪的证据,进而举报也是允许的。知名新闻学者展江也认同这一观点。

◆反方:“在本案中,记者肯定是有错的,至少是违反了职业伦理道德,因为他在说谎。”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认为。“法律并没有赋予记者为了揭露真相而实施违法犯罪的特权。”新闻学者徐迅也认为。

广州的几名记者,在暗访中与涉嫌假造地质灾害报告的官员产生了钱物交易,后检方亦以暗访为线索与证据,把数名涉案官员送上了刑事法庭。辩护律师却当庭认为,记者的行为属于“钓鱼执法”,不但其证据无效,记者还涉嫌刑事犯罪。这样的观点当庭被公诉检察官反击,公共舆论也多站在记者一边。

但在法学界与新闻学界的诸多学者看来,这并不是简单的非黑即白,对泛滥成灾的记者暗访,需要理清边界,需要清醒地论证暗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问题。

暗访之惑

记者通过暗访拉下了官员。但并没有化解业界的困惑,控方采用记者的暗访资料是否合法?记者暗访的界限在哪里?

3月3日上午,广州市地质调查院原质量审核部部长罗锦华被带进广州番禺法庭。罗锦华被指控向记者出售虚假的《广州市地质灾害报告单》,犯下滥用职权罪。

2009年6月,广东电视台社会纵横栏目和南方都市报记者接到举报,称番禺大石街冼村私自挖山卖泥。其“地质灾害报告单”被举报是花钱买来的伪造报告单:报告单上虽有国土部门的公章,但没有编号,文件上签有广州市地质调查院预警室主任刘永全的名字。

记者推断,刘永全可能存在非法出售国家公文的嫌疑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参与评论


精选评论 (23)


回复

2011-12-11

贼在被警察追赶的过程中受伤,警察有罪吗

回复

2011-12-09

睁大你的氪金X眼看清楚,记者本来不想把暗访的资料作为证据的。是检察院要求的!!!

2010-03-16

媒体打击犯罪的动机是美好崇高的! 向记者致敬! 但是—— 有几分证据,便说几分话! 让理性的思辩指引中国法治艰难前行! 试问,动机美好,难道就可以不择手段为所欲为吗? 我想捐建希望小学,想济贫,想解决当今中国所有蚁族的居住问题,难道可以去抢劫吗?当然不能!即便是抢劫赌场也绝对属于涉嫌犯罪的行为! 传媒界、法律界对罗某一案纷纷发表意见,但是,懂法的似乎为了撇清关系,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发表了意见,而媒体人也许了解真相,但却不懂法!理性的声音究竟在哪里?记者的家规即2005年中宣部关于禁止采用非法、不道德手段采集新闻素材的规定,难道是摆设吗?涉案的2.5万元,买卖虚假报告单的2.5万元究竟由谁提供?提供赃款者在法律上能否免责?该赃款是否应当予以追缴没收?

回复

2011-12-09

只许州官放火 不许百姓点灯啊?

回复

2010-04-04

辩护律师的说法有点问题吧,“记者的身份”并不是“行贿罪”的真正阻却事由,真正原因是其根本不具有行贿罪“主要方面”的构成要素,即没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当然无罪;至于涉嫌“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不太了解。(现在还用四要件不知道是不是还合适)

回复

2010-03-17

这钓鱼,比上海那次有味道吧

回复

2010-03-17

记者暗访取证是正常行为!你当官光明正大怕什么?犯了错还想走法律字眼,能钓到大鱼就好了,最怕没鱼上钓就麻烦了!

回复

2010-03-16

媒体打击犯罪的动机是美好崇高的! 向记者致敬! 但是—— 有几分证据,便说几分话! 让理性的思辩指引中国法治艰难前行! 试问,动机美好,难道就可以不择手段为所欲为吗? 我想捐建希望小学,想济贫,想解决当今中国所有蚁族的居住问题,难道可以去抢劫吗?当然不能!即便是抢劫赌场也绝对属于涉嫌犯罪的行为! 传媒界、法律界对罗某一案纷纷发表意见,但是,懂法的似乎为了撇清关系,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发表了意见,而媒体人也许了解真相,但却不懂法!理性的声音究竟在哪里?记者的家规即2005年中宣部关于禁止采用非法、不道德手段采集新闻素材的规定,难道是摆设吗?涉案的2.5万元,买卖虚假报告单的2.5万元究竟由谁提供?提供赃款者在法律上能否免责?该赃款是否应当予以追缴没收?

回复

2010-03-16

记者本是社会的良心所在,记者也不容易,暗访应当是明察的必要补充,但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限度内进行。媒体打击犯罪的动机是美好崇高的! 向记者致敬! 但是—— 有几分证据,便说几分话! 让理性的思辩指引中国法治艰难前行! 试问,动机美好,难道就可以不择手段为所欲为吗? 我想捐建希望小学,想济贫,想解决当今中国所有蚁族的居住问题,难道可以去抢劫吗?当然不能!即便是抢劫赌场也绝对属于涉嫌犯罪的行为! 传媒界、法律界对罗某一案纷纷发表意见,但是,懂法的似乎为了撇清关系,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发表了意见,而媒体人也许了解真相,但却不懂法!理性的声音究竟在哪里?记者的家规即2005年中宣部关于禁止采用非法、不道德手段采集新闻素材的规定,难道是摆设吗?涉案的2.5万元,买卖虚假报告单的2.5万元究竟由谁提供?提供赃款者在法律上能否免责?该赃款是否应当予以追缴没收?

回复

2010-03-16

中国的《刑诉法》的确在哭泣!希望记者同志们多多暗访,与钱物交易造假案的官员们斗争到底,以暗访到的线索与证据,把造案的官员们送上了刑事法庭,不能让《刑诉法》继续哭泣下去!

回复

2010-03-16

中国的《刑诉法》的确在哭泣!希望记者同志们多多暗访,与钱物交易造假案的官员们斗争到底,以暗访到的线索与证据,把造案的官员们送上了刑事法庭,不能让《刑诉法》继续哭泣下去!

回复

2010-03-16

南周这是在混淆概念! 我们谴责钓鱼,因为他把人的正义行为歪曲,压制人们的正义行为! 但是反观这个案件中的官员,难道他们的所作所为,也是为了“正义”? 要是这样的行为算是钓鱼的话,那“双规”“坦白从宽”甚至让犯罪交代问题什么的是不是都是在钓鱼?

回复

2010-03-16

办事情有两套标准——情理标准和法理标准。为什么我国一直处在法制建设的瓶颈阶段?就是按情理的模式解决问题更符合当下国情。 撇开有争议的法律视角,我愿意把良知的花篮献给这位伟大的瞭望者.

回复

2010-03-15

大家冷静冷静,还记得湖北某省长抢女记者录音笔的事情吗?幸亏省长怀疑的只是她是不是记者,抢了笔去验一验,他要是怀疑这个记者是不是女人,那问题就大了。

回复

2010-03-15

不会只卖一份的

回复

2010-03-15

看来砖家们认为贪官们的隐私比老百姓的利益还要重要呢

回复

2010-03-15

公务员还有什么隐私?要想要隐私就不要当公务员,别人想当的多的是。

回复

2010-03-15

法律的权威需要维护,但是法律永远滞后于现实事件,当出现了违背,需要我们理性处理,按事实说话,而不是死扣条文

回复

2010-03-15

执法者设陷阱故意让人违法才叫钓鱼,老百姓明察暗访,那叫监督。更何况,记者并没有引诱人违法,没有人为影响暗访对象的行为。

回复

2010-03-15

公务员和老百姓不一样,公务员本来就应该接受人民监督,没什么可遮掩的

回复

2010-03-15

关键是钓的什么鱼 钓到了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