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的制度纠结
也许,视“征求意见稿”为一种制度的表态,更符合实际。
责任编辑:赵凌 实习生 袁端端
■法眼
国务院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拟以此取代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2001条例”)。
单看文本,与“2001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有进步,例如确定了市场价补偿原则;界定了公共利益;禁止暴力拆迁等。不过,无论基于文本本身,还是基础性制度的外部性,都意味着对拟新出台的拆迁制度当持谨慎态度。
宏观上看,制度分为基础性制度和派生性制度。代议制度、司法制度、土地所有制等都是基础性制度,行政程序、土地征收等则是派生性制度。派生性制度需要善而坚固的基础性制度,基础性制度善,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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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王怜花
城市拆迁 强权下的六缩水: 一缩水;拆迁补偿费远低于附近地区商品房的价格,也就是说买不了同区域相当商品房,财产直接缩水。 二缩水;拆掉的房子是按老标准(房证面积不包括公摊面积、阳台不算面积),补偿的房子按新标准(包括公摊面积、阳台面积),房屋的面积第二次被缩水。 三缩水;拆了黄金地段的房子,安置房建在郊外,黄金地段的房子和郊外房子比差价,三缩水。 四缩水;拆房子他定价,卖给我们安置房还是他定价,安置房价高质次四缩水; 五缩水;拆我们的房子是宜住房(已装修),卖给我们的安置房是毛坯房,五缩水。 六缩水;买再房交税,财产直接缩水。 造成被拆迁人财产直接间接缩水的原因远不止这些: 搬家损失;极低的租房过渡费;搬家时家具电器物品的损毁丢失,拖儿带女居无定所颠簸流离的精神损害,异地租房搬迁交通费的支出等等! 在强制拆迁中最大的缩水是被拆迁人权利与人格的缩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