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拆迁条例”】法律专家:欢呼之余有忧虑

修改拆迁条例远远不够,公民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房屋的产权,问题的根源在于,公民在城市规划、政府的拆迁许可等程序中,缺乏知情权和有效的公共参与。

江平:新条例要弥补物权法的遗漏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物权法专家起草组负责人)

拆迁条例的修改工作很早就在进行,但是阻力很大,北大五位学者的行动很好地推动了修改进度。拆迁条例在修改过程中有几大难题,也是物权法没有解决的。

到底谁是拆迁的主体?物权法42条对此规定并不清晰,征收的主体与拆迁补偿主体是否是同一主体?对此问题,地方政府认为其是征收的主体,而非拆迁补偿的主体。对此,我们法学界持不同意见,认为征收的主体就应该是拆迁补偿的主体。

关于公民的权利救济渠道的问题,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 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这就产生一个问题,政府的征收决定何时生效?如果是立即生效的,那就等于剥夺了公民的权利救济 渠道。

物权法规定,因为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拆迁,却没说明非公共利益的拆迁该如何进行?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漏。

我认为新条例应该在几方面做出明确规定:1.对征收的性质应明确为是政府行为,政府成为拆迁补偿的主体;2.拆迁补偿的价格要按市场的价格来规 定;3.确保被拆迁人行使权利救济的手段,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网络编辑:瓦特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