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无法进入精神病院,只能进监狱”——学者痛陈精神病人服刑状况堪忧

中国司法没有给邱兴华机会,也没有给自己机会。

 

    2006年12月28日,杀人犯邱兴华被执行枪决,死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前四天。时隔一年,围绕与邱兴华有关的精神病人的法律问题仍在热议。
    日前召开的全国第十届司法精神病年会上,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教授、著名司法精神病学专家纪术茂仍不无遗憾地说,邱兴华案的最大缺憾在于不做鉴定就执行了死刑。他认为,按法律规定,即便邱兴华被鉴定为精神病人,也未必不能判死刑。
    相比被执行了死刑的精神病人极端案例,一些专家认为,更为普遍却鲜为人知的情况是,一些原本应该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病人,却因触犯法律被关进了监狱。
    杜向东,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精神鉴定专家,杜所在的鉴定所去年共收集了324例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其中涉及服刑人员的有34例(占同期在监服刑人员的2%),他们大都是重性精神病人,因为明显影响到监狱管理,所以被送交鉴定所进行服刑能力鉴定,以决定是否采取保外就医。

“法院平衡刑法规定和社会影响的一个折中结果”
    按照惯例,精神病人是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他们怎么会被送进监狱?
    精神病人犯案可以免责的依据,来自于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免责在世界各国皆有相关法律。司法史上,最有影响的是1843年英国麦克诺顿事件和1982年的辛克利事件。前者试图谋杀首相,结果误杀了秘书,后被确认精神错乱被判无罪。后者行刺里根总统,并致死一名警察,同样因精神问题被赦免。
    事实上,在上述两起著名判例之后,由于社会反响巨大,英国和美国皆收紧了精神病人免责的法律标准。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精神病人犯案可以免责,但也设置了一定门槛,比如刑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意味着,人们通常理解的“精神病人犯法不追究”并不正确。所谓“精神病是杀人执照”的说法,更是外界对刑法第十八条的误解。
    司法实践中,精神病人免责的法定程序一般由公检法提出,交由专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的结果通常有三种,完全责任能力,部分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
    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刘锡伟认为,精神病人作案之后,经过鉴定被认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的都是少数。相比之下,负部分责任的则大量存在。
    刘认为,这是法院平衡刑法规定和社会影响的一个折中结果。因为精神病人犯案,往往手段残忍,后果极严重,社会影响很大,比如邱兴华案。杜向东论文提及的34个案例中,涉及杀人的多达24例。“为了‘平民愤’,即使不杀也得重判,监狱因此出现了许多精神病人。”刘锡伟说。
    压力被转嫁到监狱方面。然而被送进监狱的精神病犯人往往具有攻击性,此外由于生活条件差,缺乏基本药物,病情往往会加重,管理人员又无经验,经常出现精神病犯人“大闹”监狱的事情,有时甚至会酿成惨祸。有专家透露,我国某监狱就曾发生过精神病犯人袭击狱警致死事件。

鉴定压力
    上述34例服刑人员的重新鉴定结果是,28例被评定为无服刑能力,仅6例有服刑能力。这与入监前的鉴定结果可谓天壤之别。此前,34名犯人中,只有14人在入狱前经过司法精神鉴定,鉴定结果为负完全责任的5例,部分责任的7例,这意味着,只有2人被认为无服刑能力。
    前后两次鉴定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差异?杜向东认为,这与中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尴尬现状相关。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在于公检法部门,只有他们怀疑有精神病的嫌犯,才有可能交至司法精神鉴定机构鉴定。司法精神学专家认为,现在的问题是,办案人员并不是精神病学专家,对于精神病人并不能够完全识别。此外,由于受传统“杀人偿命”观念的影响,办案人员惮于各种压力,也并不积极为精神病嫌犯提起鉴定。
    有观点认为,鉴定专家经常面临强大的社会压力和行政压力,也容易导致精神病人被鉴定为负刑事责任。
    刘锡伟教授在担任广西司法精神鉴定小组组长期间,时任卫生厅厅长曾经3次帮助其“转弯”,让他改变看法,不要给嫌犯下精神病结论。
    鉴定专家有时还要面对鉴定“无精神病”的压力。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前院长赵竹林,早年曾因被特准配枪在业界闻名。其原因是拒绝给一个正常的、有势力的嫌犯开精神病证明,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有关部门无奈为其配枪以防不测。
    让专家们感到痛心的还有,自1985年即开始起草的精神卫生法,经过二十余年仍未出台,这使得精神病人的权益无法得到较好保障,也无法有效降低这个群体的犯案几率。目前全世界已有130个国家出台了这样的法律。
    为了平衡精神病人合法权益与公众利益的关系,刑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然而在现实中,这一条却难以实现。著名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刘协和介绍,目前全国只有22所安康医院,能容纳的精神病人特别有限。而大多数综合性医院因为收费昂贵,精神病人又难以入住。“他们(精神病人)无法进入精神病院,所以只能进监狱。”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说。

 


■链接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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