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首次明确纳税人14权利 知情权居首

一、知情权;二、保密权;三、税收监督权;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上首次以发布公告———《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的形式,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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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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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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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2

感谢党和政府的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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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2

八、依 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很好笑,如果你不优惠我,我有这个权利拿来做毛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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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2

现在的党政本身就是欺骗,所以搞出来的名堂也偏离不了这个本质。娱乐而已,永远别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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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2

这个应该改名叫“纳税人纳税过程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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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2

光说不练假把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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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2

有了权力,但如何保证权力的行使?我知道我身上有很多权利,比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等等,现在作为纳税人,我又多了这么多权力,我诚惶诚恐、我无比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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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2

权利:你应该知道如何纳税 义务:你应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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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2

当然,如果你要是因为对他们的工作不满而要求换一家物业公司的话,那是绝对不行地。他们会用停水停电,用胶水封你家钥匙孔之类下三滥的方式威胁恐吓你。你的权利也仅限于他们恩赐与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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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2

住了60年的房,被他们直接从账户里扣了60年的物业费,今天物业公司第一次告知我说,我是有权利知道自己每月所缴纳物业费的数额,并要求他们把楼道里的灯泡修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