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政府信息司法解释:广泛质疑“不公开”

责任编辑:傅剑锋 赵凌 实习生 刘志杰

■微观法政

上周六在北大举行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了最高法就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后的社会反馈。据其透露,意见反映最集中的是法院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出的司法认定。

11月2日,最高法通过网络公布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第11条规定了六项法院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李广宇说,对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各个方面都表示欢迎和期待,总体上争议不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上述第11条上,特别是第三项对公开后可能危及“三安全一稳定”的,以及第四项“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不公开的”。据悉,这两项无论学者,还是普通的网民,意见都很大,最尖锐的观点是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第五项“处于讨论、研究、审查中的政府信息”,也就是平常所说的“过程信息”或“决策信息”,也有人提出质疑。李广宇介绍,对于信息政府公开和档案法之间的关系目前还没有收到明确的不同意见。

李广宇代表最高法院呼吁学界和实务界法律人行动起来,提出意见和想法帮助司法解释的改进。他说,目前得到的反馈信息主要来自普通公众,特别是网民。按计划,11月30日将是征求意见的最后截止期。 

网络编辑:王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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