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阻挠合法采访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颁布近5年后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于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颁布近5年后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于10月15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该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新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从原来5章31条增加到6章40条,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2、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

3、新闻出版总署、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的新闻记者证年检工作。

4、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访,不得以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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