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不得已不动用刑罚

"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这跟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

马克昌,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曾在审判“四人帮”中担任主犯吴法宪的辩护人,后参与刑法修订。

我们国家的刑法应从“国家刑法”转变为“市民刑法”,从强调国家权威转向强调保障公民人权。

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这跟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

我们对刑法究竟该持一个什么样的理念?过去一直强调国家的权威,强调维护国家统治,强调镇压,强调刑法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面,这就是“国家刑法”的观 念,这种理念在司法机关当中很流行。和它对应的是“市民刑法”,强调公民的权利,强调保障人权,强调刑罚是不得已时才动用,这个理念在过去可能提得少一 些,这些年最高法院提出“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其中就有“市民刑法”的意思。

有些人说刑法就是打击犯罪的,不然制定它干什么?确实哪个国家都不可能说制定刑法就是为了保障人权,不是为了打击犯罪,这样就走向另外一个极端了。 但是我们希望能在打击犯罪的时候,绷紧保障人权这根弦,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可杀可不杀 的不杀”,这跟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最近最高法院发布了5个死刑不予核准的案例,就有“谦抑原则”的味道。

我上面说的几点最高法院都是认可的。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有段时间提得比较少,下面法院有的搞不清,为什么不提了,是不是政策发生了变化。有一次开会 时我也提到,“可杀可不杀”作为一个原则一定要坚持。一些人心中没有这个意识,这就要做工作,大力宣传,让他们绷紧这根弦,做到能不动用刑法的一定不动 用。

在上次刑法修订中。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还是有所体现。比如,把绑架罪的法定刑降到5年以上,原来是10年以上。再比如,原来草案规定将胎儿性别鉴定入 罪,后来没有通过,还是考虑到尽量不入刑不入罪。过去司法机关有人提出来,赖账不还要当犯罪处理,应该说立法机关的人也意识到,不能轻易将一些行为入罪。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还是慢慢在形成。

现在强调“宽严相济”,我觉得更要注意的是“宽”这一面,这对国家绝对是有利而非有害。这个国家肯定不是镇压越多越好,而是矛盾能化解的尽量化解,社会绝对不能靠镇压来达到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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