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击疑云

警察三枪打倒杨加赵,他是警察偶遇的嫌疑犯,还是因为飙车纠纷引发了这场血案?捡回一条命的杨加赵说,他只是因为跟张继红互相超车以致冲突,但是,“哪想得到他摸了把枪出来呢”?!

责任编辑:曹筠武 实习生 何旭

警察三枪打倒杨加赵,他是警察偶遇的嫌疑犯,还是因为飙车纠纷引发了这场血案?

杨加赵活下来纯属意外。

他一共中了三枪,最危险的两枪,一枪从心脏上方寸余位置射入,穿过左肺叶,从后背穿出;另一枪从心脏下方肋部射入,打烂内脏后,从后腰穿出。两弹出口直径有铜钱那么大。

枪是中国造92式9毫米口径手枪,曾入选福布斯世界十大名枪,在50米距离射击,可以洞穿钢盔后再打穿一块50毫米厚的松木板。

开枪者是深圳市公明派出所大案队队长、一级警司张继红。按照公明派出所的解释,开枪时,乔装成出租车司机的张继红正在一起绑架案的侦破过程中,而杨加赵正是该案疑犯。

但捡回一条命的杨加赵说,他只是因为跟张继红互相超车以致冲突,但是,“哪想得到他摸了把枪出来呢”?!

警察三枪打倒杨加赵,他是警察偶遇的嫌疑犯,还是因为飙车纠纷引发了这场血案? 图/向春

躺在病床上的杨加赵 图/曹勇

对警察开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人 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犯罪分子处于群 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

鸣枪示警与合法开枪

跑到路中间,他一回身,看见张继红右手举枪,对准了他的前胸,啪啪连续两声,血从自己左胸和左肋飞溅出来。

8月17日晚上10点半,扮成出租车司机的警官张继红,带着一起绑架案的报案人潘女士快速驶往东莞厚街,去解救潘女士被绑架的亲属。而同时,杨加赵与朋友吴和林、聂明赵也开车行驶在这条路上。

枪击就发生在大岭山路段。

据公明派出所介绍,按照张继红警官事后接受调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网络编辑:莫希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参与评论


精选评论 (120)


回复

2013-11-01

这个杨加赵估计也不是个善茬,因为别人的危险超车行为就拿了橡皮棍去说话,估计如果是个普通的出租车司机,肯定要被他敲出点钱来。可惜他遇到的是个警察,警察还正好在去处理绑架案的路上。警察说杨加赵是犯罪嫌疑人的话荒唐的可笑,就是怕杨加赵被打死了,自己承担责任。如果真的是犯罪嫌疑人,怎么会这么巧遇到,而且还正好发生纠纷?后来的妨碍公务之说,也是一派无赖嘴脸。整起事件就是恶人遇到恶人,杨加赵是小恶,警察是大恶。

回复

2010-01-19

做恶吧!不是不报吗, 时候不到。

回复

2010-01-19

杨加赵也不是什么好人,只不过这次不走运碰上狠角了。

回复

2010-01-18

现在的警察啊!!!!

回复

2009-12-16

新浪网友: 2009-12-16 09:30:06 对《“8•17”东莞枪击案,深圳警方瓜田李下难服众》的评论: 我以为,警察应牢记使用武器时机:1,犯罪嫌疑人正在危害国家重点目标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情况不听劝阻时,可以使用武器;2,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企图逃跑或正在逃跑不听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3,执行警务人员遭受犯罪嫌疑人袭击生命受到威胁时,可以使用武器;4,警务人员在口头警告无效情势下,可使用武器;5,使用武器时最先的程序应该是鸣枪警告(示警);6,在鸣枪无效的情况下,可对嫌疑人的次要部位射击,不得击中要害部位,以利案情日后侦破;7,在万不得已,警务人员除不得非击毙嫌疑人不可情况下,一般不得采取击毙嫌疑人的做法;8,警务人员执行带枪警务一定要有两人以上。 我以为,在全国范围内,又是一起警察品质低劣,耍特权而故意杀害百姓的重大案件。相关公安部门公然违反案件“事发辖地管辖”原则,公然捏造假案情骗取全国人民,袒护犯罪,企图替罪犯蒙混过关,屡发这样的事件,让党蒙羞,让国家蒙羞。强烈要求将张继红绳之以法;将深圳警方作腐败案进行查处,绝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乃至最终失义于人民。

回复

2009-12-16

盛世闲客 对《“8?17”东莞枪击案,深圳警方瓜田李下难服众》的评论: 我以为,警察应牢记使用武器时机和注意事项:1,犯罪嫌疑人正在危害国家重点目标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情况不听劝阻时,可以使用武器;2,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企图逃跑或正在逃跑不听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3,执行警务人员遭受犯罪嫌疑人袭击生命受到威胁时,可以使用武器;4,警务人员在口头警告无效情势下,可使用武器;5,使用武器时最先的程序应该是鸣枪警告(示警);6,在鸣枪无效的情况下,可对嫌疑人的次要部位射击,不得击中要害部位,以利案情日后侦破;7,在万不得已,警务人员除不得非击毙嫌疑人不可情况下,一般不得采取击毙嫌疑人的做法;8,警务人员执行带枪警务一定要有两人以上。 我以为,在全国范围内,又是一起警察品质低劣,耍特权而故意杀害百姓的重大案件。相关公安部门公然违反案件“事发辖地管辖”原则,公然捏造假案情骗取全国人民,袒护犯罪,企图替罪犯蒙混过关,屡发这样的事件,让党蒙羞,让国家蒙羞。强烈要求将张继红绳之以法;将深圳警方作腐败案进行查处,绝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乃至最终失义于人民。

回复

2009-12-16

我以为,警察应牢记使用武器时机:1,犯罪嫌疑人正在危害国家重点目标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情况时,可以使用武器;2,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企图逃跑或正在逃跑不听劝阻时;可以使用武器;3,执行警务人员遭受犯罪嫌疑人袭击生命受到威胁时;可以使用武器。警务人员使用武器时不得击中要害部位,以利案情日后侦破。不在万不得已,警务人员不得非击毙嫌疑人不可情况下,不得击毙嫌疑人。警务人员执行带枪警务一定要有两人以上。 我以为,在全国范围内,又是一起警察品质低劣,耍特权而故意杀害百姓的重大案件。相关公安部门公然违反案件“事发辖地管辖”原则,公然捏造假案情骗取全国人民,袒护犯罪,企图替罪犯蒙混过关,屡发这样的事件,让党蒙羞,让国家蒙羞。强烈要求将张继红绳之以法;将深圳警方作腐败案进行查处,绝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乃至最终失义于民 。

回复

2009-12-16

我以为,警察应牢记使用武器时机:1,犯罪嫌疑人正在危害国家重点目标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情况时,可以使用武器;2,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企图逃跑或正在逃跑不听劝阻时;可以使用武器;3,执行警务人员遭受犯罪嫌疑人袭击生命受到威胁时;可以使用武器。警务人员使用武器时不得击中要害部位,以利案情日后侦破。不在万不得已,警务人员不得非击毙嫌疑人不可情况下,不得击毙嫌疑人。警务人员执行带枪警务一定要有两人以上。 我以为,在全国范围内,又是一起警察品质低劣,耍特权而故意杀害百姓的重大案件。相关公安部门公然违反案件“事发辖地管辖”原则,公然捏造假案情骗取全国人民,袒护犯罪,企图替罪犯蒙混过关,屡发这样的事件,让党蒙羞,让国家蒙羞。强烈要求将张继红绳之以法;将深圳警方作腐败案进行查处,绝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乃至最终失义于民 。

回复

2009-12-15

新浪网友: 2009-12-15 22:50:50 我以为,警察应牢记使用武器时机:1,犯罪嫌疑人正在危害国家重点目标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情况时,可以使用武器;2,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企图逃跑或正在逃跑不听劝阻时;可以使用武器;3,执行警务人员遭受犯罪嫌疑人袭击生命受到威胁时;可以使用武器。警务人员使用武器时不得击中要害部位,以利案情日后侦破。不在万不得已,警务人员不得非击毙嫌疑人不可情况下,不得击毙嫌疑人。警务人员执行带枪警务一定要有两人以上。 我以为,在全国范围内,又是一起警察品质低劣,耍特权而故意杀害百姓的重大案件。相关公安部门公然违反案件“事发辖地管辖”原则,公然捏造假案情骗取全国人民,袒护犯罪,企图替罪犯蒙混过关,屡发这样的事件,让党蒙羞,让国家蒙羞。强烈要求将张继红绳之以法;将深圳警方作腐败案进行查处,绝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乃至最终失义于人民。

回复

2009-12-15

新浪网友: 2009-12-15 22:50:50 我以为,警察应牢记使用武器时机:1,犯罪嫌疑人正在危害国家重点目标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情况时,可以使用武器;2,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企图逃跑或正在逃跑不听劝阻时;可以使用武器;3,执行警务人员遭受犯罪嫌疑人袭击生命受到威胁时;可以使用武器。警务人员使用武器时不得击中要害部位,以利案情日后侦破。不在万不得已,警务人员不得非击毙嫌疑人不可情况下,不得击毙嫌疑人。警务人员执行带枪警务一定要有两人以上。 我以为,在全国范围内,又是一起警察品质低劣,耍特权而故意杀害百姓的重大案件。相关公安部门公然违反案件“事发辖地管辖”原则,公然捏造假案情骗取全国人民,袒护犯罪,企图替罪犯蒙混过关,屡发这样的事件,让党蒙羞,让国家蒙羞。强烈要求将张继红绳之以法;将深圳警方作腐败案进行查处,绝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乃至最终失义于人民

回复

2009-12-15

新浪网友: 2009-12-15 22:50:50 我以为,警察应牢记使用武器时机:1,犯罪嫌疑人正在危害国家重点目标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情况时,可以使用武器;2,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企图逃跑或正在逃跑不听劝阻时;可以使用武器;3,执行警务人员遭受犯罪嫌疑人袭击生命受到威胁时;可以使用武器。警务人员使用武器时不得击中要害部位,以利案情日后侦破。不在万不得已,警务人员不得非击毙嫌疑人不可情况下,不得击毙嫌疑人。警务人员执行带枪警务一定要有两人以上。 我以为,在全国范围内,又是一起警察品质低劣,耍特权而故意杀害百姓的重大案件。相关公安部门公然违反案件“事发辖地管辖”原则,公然捏造假案情骗取全国人民,袒护犯罪,企图替罪犯蒙混过关,屡发这样的事件,让党蒙羞,让国家蒙羞。强烈要求将张继红绳之以法;将深圳警方作腐败案进行查处,绝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乃至最终失义

回复

2009-12-15

新浪网友: 2009-12-15 22:50:50 我以为,警察应牢记使用武器时机:1,犯罪嫌疑人正在危害国家重点目标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情况时,可以使用武器;2,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企图逃跑或正在逃跑不听劝阻时;可以使用武器;3,执行警务人员遭受犯罪嫌疑人袭击生命受到威胁时;可以使用武器。警务人员使用武器时不得击中要害部位,以利案情日后侦破。不在万不得已,警务人员不得非击毙嫌疑人不可情况下,不得击毙嫌疑人。警务人员执行带枪警务一定要有两人以上。 我以为,在全国范围内,又是一起警察品质低劣,耍特权而故意杀害百姓的重大案件。相关公安部门公然违反案件“事发辖地管辖”原则,公然捏造假案情骗取全国人民,袒护犯罪,企图替罪犯蒙混过关,屡发这样的事件,让党蒙羞,让国家蒙羞。强烈要求将张继红绳之以法;将深圳警方作腐败案进行查处,绝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乃至最终失义

回复

2009-10-15

杨屋、松山湖一直就有以超车险被擦碰为借口拦车、砸车最后实施抢劫的匪类,我朋友就在那遭遇上了,可吓坏了同车的9岁小女孩,当时两车可是没有任何刮碰的,所以也在此告诫车友们遭遇此类事千万别停车哟! 至于本次枪击,我等非现场目击人只能关注,无法惘评了

回复

2009-09-29

警民一家亲 大义当然要灭亲!

回复

2009-09-29

愿上帝存在,保护人名

回复

2009-09-18

这个事估计又解不到下文了

回复

2009-09-17

这贴好像被和谐了

回复

2009-09-16

何为民警:就是人民做了警察以后就叫民警。或者说人民和警察是一家。 何为警匪:就是又警察又匪徒就就叫警匪。或者说匪徒和警察是一家 文中的张XX当之无愧的警费

回复

2009-09-15

为了这篇文章,顶起南方周末!你们没有辜负自己的使命,在这里我读懂中国!

回复

2009-09-15

我不同意警察的那种做法。 其一,一开始张是和杨个人纠纷,而张却以为杨是绑架犯罪嫌疑人为幌子开枪。而后经证实,杨不是后,又加之以妨碍公务罪。可是值得质疑的是,人质已经安全救出,那么,何来的妨碍之罪。况且,人质的生命很重要,那么,杨的生命呢?白白死?呵,这刽子手杀人的借口未免有几分冠冕堂皇。人民警察又怎么了,一样是人民 的儿子,是人民在养他们。张凭什么在杨中了以致命子弹后还要发第二枪甚至第三枪呢?那时候,杨已经没有还击力,张为什么要把样往死里逼呢?事后,在杨意想不到的被抢救过来后,又又加之以妨碍公务罪。而张却无若于事。被害者躺在病床上,还要被加上犯罪嫌疑人的称号,而枪击手却以人民警察的身份“逃之夭夭”。难道张没错吗? "这位律师说,从事实来看,很难把张警官枪击杨加赵的行为同职务行为挂起钩来,首先这已经超出了他的职责范围;执行公务起码要两名以上警察同时在场,而且要出示警官证,这些张警官都没做到,而且绑架案破也证明了杨加赵与绑架案无关。" 那为什么不把张扣留?为什么张不是故意伤人的嫌疑犯? 而且,本报上也没又说明事后处理,比如医药费是由哪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