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批捕权改革内情
如何破解“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难题?最近检察系统作了一次本轮司法改革中与检察院相关的最重要改革,这项司法改革的真实逻辑是什么呢?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决策内情?
责任编辑:傅剑锋 实习生 杨朝霞
如何破解“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难题?最近检察系统作了一次本轮司法改革中与检察院相关的最重要改革,就是省级以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高层的改革目的在于制约下级检察院的批捕权,但也有圈内人对此持有异议。
这项司法改革的真实逻辑是什么呢?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决策内情?多位核心知情人,包括最高检司法改革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对此作了披露与解读。
“办案利器”交给了上级
中国基层检察院反贪反渎职部门的检察官,最近都在忙着适应最高检察院的一项新规。
新规要求,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一位区级反贪局办案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新规定让他们工作压力陡增。按法律规定,审查逮捕期限最长只有14天,现在因为要报上一级批准,时间非常紧张。
更直接的冲击是,批捕权上提,夺去了他们最有力的办案武器。
之前,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即自侦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反贪反渎职案件),批捕权在本级检察院手中,虽然批捕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行使,和实际侦查案件不是一个部门,但“一个院的,协调起来容易,证据差不多就能捕,现在到上面去,很难说”。
这位检察官担心,本级检察院没有批捕权,将大大降低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力,进而影响对案件的突破。他说,职务犯罪案件的嫌疑人都滑得很,没有强制措施很多都突破不了。
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的谢杰通过调研发现,逮捕后案件出现重大进展的案件不在少数。比如,某基层院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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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莫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