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特大水污染案宣判 首次以投毒罪判处

在以前类似的污染事件中,比如2005年的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等,法院均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8月14日,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 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其他罪行,决定对胡文标执行有期徒刑11年。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 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生产厂长兼车间主任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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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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