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胸验肺”医院该不该挨批评?

对郑大一附院,河南省卫生厅维护了程序的正义。而郑大一附院的诊断,维护了尘肺病必须得到合乎医学标准的治疗的实质正义。

8月12日,在河南省卫生厅召开的“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上,河南省卫生厅以文件的形式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处情况进行了通报。

除了对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新密市卫生防疫站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之外,还对为张海超“开胸验肺”的郑大一附院进行了通报批评。理由是: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诊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及时转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金羊网报道,河南省卫生厅此举引起了网友的强烈不满。许多网友“涌”入河南省卫生厅官网的“厅长回复”下,抗议对医院的调查。一些网友留下了如“厅长!我有病麻烦你给指定个医院看。”“请立即纠正你们的错误处罚决定!”等留言。河南省卫生厅官网的投诉举报栏,目前无法打开。

而通报出来之后,各方也都有不同说法——

2002年开始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河南省卫生厅有关人士:人情不能代替法律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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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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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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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1

吏治之滥到如此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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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6

地大物博,见怪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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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1

当权者若为民,何以会发生以上的情况,自古官官相护,官商勾结,只不过现在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不知道是历史的进步还是历史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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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1

郑大一附院受罚可以,河南省卫生厅也必须受罚。前者是为民——光荣;后者是活该——可耻。妈的,你河南省还有没有正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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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0

【 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诊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及时转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可笑 【??及时转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不是相关机构不给诊断吗 ?还倒打一耙 哦 我明白了 果然是领导风范 做事有原则 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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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0

“脑残”卫生厅在作“脑残”鉴定前,请为自己指定鉴定单位先,隆重推荐郑州市职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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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0

“开胸验肺”再一次拷问立法立场 我不知道那些作出这个决定的有关官员们究竟学过简单的逻辑学没有?这里我想作过简单的表述:首先,当事人张海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多次找职业病防治所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单位进行诊断,然而“做过大大小小近百次检查”后,却没有一个单位做出正确的结论。在此,我们姑且假设上述有资格鉴定职业病的职业病防治单位没有其它不可告人的情节,而且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极其认真负责地做了检查,而且张海超本人也相信他确实没有得职业病。但有“病”却是事实,于是为了自身健康,求助于其他的医院或者医生,结果开胸之后才发现是“尘肺合并感染”——正宗职业病,如假包换!这就如同做一道数学证明题,虽然老师是要我们去证明“A=B”,但我们通过上百次的证明,结论都是“A≠B”,然而最终有人通过人人都能接受的办法证明“A”确实等于“B”,从而不但给出了正确的答案,而且还揭示了前面那些得出“A≠B”结论者的错误。在此,我们是不是就应该惩处最后证明出了“A=B”的人呢?显然这是荒谬的。——是不是在一般刑事案件发生后,那些帮助受害人、刑侦民警找到证据或者提供证言的人都得受惩处? 我想,国家出台那么多的法律法规,其立法宗旨肯定不是要各级管理者利用法律武器去打压那些受害者,让他们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而是希望大家都遵守相关行为规则,制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其立场我们不能说是“草根派”,更不能说是“贵族派”,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老是给人“半夜起来捏桃子,专找粑(四川方言:pa音,“软”的意思)的捏”的感觉,其去立法初衷和立法立场亦过于遥远了。 希望那些手握“法柄”的人要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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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9

都是媒体惹得事 本来人家就没有开胸验肺 人家不过是在医治的过程中发现这是矽肺的毛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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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9

换个说法不就得了 有必要这么折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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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8

有钱人可以轻松通过正当程序牟取非法利益,没钱人却不得不通过不合理程序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制度是有缺陷的,但可以补充。等有一天有了合理的制度和法规,又会怎样呢?再好的制度也怕被摆起来不用,关键因素在制度的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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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8

我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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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8

如果在这个社会现实中,一介草民的声援也能起到作用的话,我愿声援郑大一附院一千遍一万遍——他们维护了正义维护了良心,维护了医学科学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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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7

以法律的名义无耻。 原来无耻可以这么有底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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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7

现实荒诞无稽。。。表面合法合理。。。 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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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7

答案应该不言自明的!医院有诊断的义务!不管是哪家医院,只要有这个诊断的能力,就有这个义务!除了医疗的义务还有道德的义务社会的责任!郑大一附院不是赤脚医生,要比喻也只能比喻成个体诊所,病人来看病,不能说不是政府指定的地方就不给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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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7

河南省卫生厅长责问郑大一附院:你究竟是替党说话还是替百姓说话?你究竟是为贵族的法律服务还是为百姓的狗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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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7

河南省卫生厅要为此事故及后续处理负责,强烈要求厅长辞职!强烈建议卫生部撤销河南卫生厅厅长职务!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公然欺民。孰能忍之!!!网民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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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7

有些事没有什么绝对的正义也没有绝对的反派。郑大一附院是为了医生的责任和正义,所以没有错。那么河南卫生厅是为了法律正义也没有错。错就错在张海超诊断好了,要是诊断出毛病,我想也就没有什么争议了......一方面是国家,一方面是人民,孰对孰错,不好说。 希望张海超同志能早日的健康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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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6

不得好死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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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6

打破陈规,褒扬正义,制裁不作为,真正为民 制度是死的,人却是活的。当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事情。当一件事情,违反了制度的条条框框但却又于情于景时,应当特殊事情特殊对待,而不是用一成不变的条框去约束制裁。但这样却又容易助长一些不正之风,这个时候就应该制定出些新的制度来,让制度在实践中发展完善。 对于以上卫生厅对附属医院的,貌似违反制度的制裁,而对于应付医疗事故责任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不予追究,实属用僵硬的陈规,制裁新生的正义的力量,放纵一些机关的不作为。这样势必造成,对于职业病的诊断治疗上,有能力的医疗机构在制度面前望而却步,无作为的机关没有能力肩负起这项责任,也或许是做事不理,以维护企业的利益。那么那些冒着身体生命受危害的危险,作战在第一线,辛辛苦苦只为养家糊口的工人,在身受职业病折磨的情况下,就应该被欺骗,被误诊,被生病健康所抛弃吗?我想这是一个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想也不愿发生的! 基于以上情况,我认为,应发放更多的职业病资格认证证书,给那些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服务于更多的深受职业病危害的人,而不是一家垄断。做到真正的为民。但这样会容易助长一些人盗用职业病之名索赔,所以要严格要求职业病资格认证的条件,慎重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