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司法到底管多宽? 一起涉嫌受贿案的管辖权争议

该案多次反复,最后上海高级法院又指定铁路法院管辖。多位刑诉专家批评铁路司法越权,铁路司法的管辖权与公信力再受关注。

责任编辑:傅剑锋 实习生 杨朝霞

尽管公司名称仍冠有“铁路”二字,但被告人所在企业脱离铁路系统多年,上海铁路检法仍坚持由他们主办此案。其间,上海高级法院曾裁定铁路法院无管辖权。

但此后该案多次反复,最后上海高级法院又指定铁路法院管辖。多位刑诉专家批评铁路司法越权,铁路司法的管辖权与公信力再受关注。

管辖之惑

一周以来,司法系统之外的另外一些人也在寝食难安地打听铁路公检法改制的消息。在上海,一位名为刘波的国企职工已被羁押两年,他的辩护律师说,最后的希望或许只能寄托于铁路司法将由地方接管的传闻之上。

2007年8月,52岁的刘波以涉嫌受贿被上海铁路公安局从公司带走。刘担任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公司的副总经济师。彼时,这家公司正在经历一场反腐清查,在他之前,上海公司原总经理、第一分公司经理因涉嫌受贿和贪污接受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调查。

七个月后,上海铁路检察分院对刘波正式提起公诉,指控他在2001年至2007年担任上海工程公司山东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77万元。在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时,刘波当庭翻供,表示这些钱主要是公司基于他在山东期间的突出业绩给予的奖励。

上海铁路中院最终认定对刘波的指控罪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网络编辑:老黄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参与评论


精选评论 (25)


回复

2012-08-26

上级指定大于任何法律,因为法律是上级制定的,这样的逻辑说得通。

回复

2012-08-23

上海铁路检察分院公诉处人士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强调,办这个案子,是经过上级院指定的,不存在法律问题。 上级法院指定没有管辖权是有法律问题的,当指定有管辖权时就没有法律问题了。奇怪的逻辑

回复

2009-08-08

我还以为只有军事法庭,居然还有铁路法院,那公路法院呢?

回复

2009-08-07

铁路司法系统的废物又要到地方为害一方了,既然剥离索性一刀切掉,不要让这些老爷再来地方作恶了,腾出空间名额经费招录新人。

回复

2009-08-07

一个国家,两套司法。

回复

2009-08-07

办这个案子,是经过上级院指定的,不存在法律问题。 和法律一分钱的关系都没有。

回复

2009-08-07

移动说自己垄断,中石化笑了,中石化说自己垄断,国家电网笑了,国家电网说自己垄断,铁老大笑了,你个连司法都不独立的小屁孩口气不小!!!

回复

2009-08-07

我们不禁要问: 1. 王爱众、魏保平、刘树军、郑文印、曹明昌的胆子,哪里来? 2. 谁在背后支持王爱众、魏保平、刘树军、郑文印、曹明昌? 3. 为什么24日的裁定23日就送达到了当事人? 4. 巨额执行款,哪里去了? 5. 人命关天,责任重大的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失灵? 6. 为什么不敢依法让当事人查阅、复制卷宗? 7. 板子该打在那个屁股上? 。。。。。。 ———这样的法院人民能放心吗?

回复

2009-08-07

2009年6月25日,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 、第20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 第5条,向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当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向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院提出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的申请。牡丹区法院执行局开始仍然说:“执行人员不是我的人,我管不了!” 后说:“等答复。”2009年7月17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 第5条之规定:“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法定作出裁定期限已过,牡丹区法院仍未作出相应裁定答复当事人;并且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的申请也被告知:“正在整理中”、“不知道案卷在哪里”、“给领导汇报(转达)”等说法回避。 当事人向牡丹区法院分管(执行)院长(陈卫国)反映执行异议和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等相关问题,牡丹区法院分管(执行)院长(陈卫国)答复:该案执行人员(王爱众、魏保平、刘树军、郑文印、曹明昌)的执行行为,既未经牡丹区人民法院有关领导批准,执行局负责人也不知道。私自办案,且私盖院印,执行款物流向不明等等,好多连他们自己(王爱众、魏保平、刘树军、郑文印、曹明昌)都不能自圆其说的问题。院领导很重视。问题我答复不了。(当事人)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吧!

回复

2009-08-07

违法执行发生后,当事人依法于2009年5月2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寄发《申诉书》;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院“院长信箱”上传《申诉书》;期间数次致电牡丹区法院执行局(吴钦)问询结果,(吴)均称:执行人员不是我的人,我管不了!致电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院院长(杜永宏),办公室、手机从未接通过。 当事人于2009年6月13日专程从新疆喀什到菏泽讨回公道。

回复

2009-08-07

2009年4月29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再次致函新疆嘉信拍卖有限公司称:“我院于2008年12月28日委托你公司拍卖【2008】菏牡执字第542号xx与xxx合伙纠纷一案查封的位于新疆喀什麦盖提基地轧花厂二分厂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你公司在接受委托后于2009年4月23日拍卖成交,请你公司扣除该案的应计费用40000元和变压器款13619.20元(为什么扣除变压器款13619.20元?)后,将剩余的826380.80元案款汇入账号为:6227 0045 4030 5683 330的账号中。”经查,账号为:6227 0045 4030 5683 330的账户,系牡丹区人民法院执行长王爱众个人在建行乌鲁木齐市人民路支行开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第7条规定: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在拍卖委托书中要求竞买人或买受人将保证金或者拍卖价款直接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 牡丹区人民法院【2008】菏牡民执字第542号《民事裁定书》称:“2009年4月23日xxx以1100800元的最高价竟得。”2009年4月24日牡丹区人民法院致函新疆嘉信拍卖有限公司称:“我院于2008年12月28日委托你公司拍卖【2008】菏牡执字第542号xx与xxx合伙纠纷一案查封位于新疆麦盖提基地轧花厂二分厂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你公司在接受委托后于2009年4月23日拍卖成交,买受人缴纳标的款时请你公司按照880000元收取。”为什么?1100800元-880000元=220800元,哪里去了?牡丹区人民法院的行为显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第7条之规定。

回复

2009-08-07

牡丹区人民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31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19条、第23条、第27条、第35条之规定,本应作出裁定,或抵债,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当事人的动产(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却移交给了买受人。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给当事人造成巨大(350余万元)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

回复

2009-08-07

第三次拍卖后 2009年4月24日牡丹区人民法院致函新疆嘉信拍卖有限公司称:“我院于2008年12月28日委托你公司拍卖【2008】菏牡执字第542号xx与xxx合伙纠纷一案查封位于新疆麦盖提基地轧花厂二分厂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你公司在接受委托后于2009年4月23日拍卖成交,买受人缴纳标的款时请你公司按照880000元收取。”牡丹区人民法院【2008】菏牡民执字第542号《民事裁定书》称:“2009年4月23日xxx以1100800元的最高价竟得。”在这里1100800元变成了880000元?为什么? 2009年4月25日北京时间17:00许,牡丹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王爱众、魏保平、刘树军、郑文印、曹明昌身穿法院制服,佩戴带法院胸章,带领买受人的委托代理人xxx、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当事人位于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中国人民解放军叶城基地内的麦盖提基地轧花厂二分厂,办理实地移交手续,牡丹区人民法院执行员魏保平示证。

回复

2009-08-07

牡丹区人民法院【2008】菏牡民执字第542号《民事裁定书》称:“本院于2008年12月28日依法委托新疆嘉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固定资产(生产区及生活区的房屋、建筑物)和动产(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2009年4月23日xxx以1100800元的最高价竟得。” (注:按动产、不动产不拆分打包,整体合并计算:此最高价也低于最低拍卖保留。)当事人当场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出口头异议,牡丹区人民法院不予理睬。牡丹区人民法院【2008】菏牡民执字第5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又称:“一、被执行人xxx座落在新疆麦盖提基地轧花厂二分厂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xxx所有。二、被执行人xxx座落在新疆麦盖提基地轧花厂二分厂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xxx所有。三、买受人xxx……”。 从牡丹区人民法院【2008】菏牡民执字第5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看,买受人xxx买得的只是“被执行人xxx座落在新疆麦盖提基地轧花厂二分厂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不含动产(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且【2008】菏牡民执字第54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第一条与第二条完全一样。前后概念(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所有、所有的)混淆,外延矛盾,逻辑混乱,欺骗当事人。居心何在?目的何在?

回复

2009-08-07

第三次拍卖 2009年4月23日(北京时间11:39)在乌鲁木齐市人民路马市小区25号楼一楼会议室由新疆嘉信拍卖有限公司召开第三次拍卖会。牡丹区人民法院王爱众、魏保平、刘树军、郑文印、曹明昌五名执行工作人员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并监拍。在新疆嘉信拍卖有限公司所列举的“拍品目录”中“标的名称”一栏载明“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基地轧花厂第二分厂的厂房及设备”起拍价为1100800元。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19条、第23条、第27条、第30条之规定,本应作出裁定,或抵债,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当事人的动产(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再次拍卖。而牡丹区人民法院却继续实施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2009年4月23日,北京时间12:10拍卖会结束。 北京时间12:15牡丹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将事先早已准备好的牡丹区人民法院【2008】菏牡民执字第542号《民事裁定书》送达当事人(2009年4月24日的裁定书2009年4月23日送达当事人?)。

回复

2009-08-07

2009年1月12日牡丹区人民法院【2008】菏牡执字第5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xxx所有的机器设备和房屋”。 第一次拍卖 2009年1月23日(北京时间12:00),在乌鲁木齐市人民路马市小区25号楼一楼会议室,新疆嘉信拍卖有限公司召开第一次拍卖会。牡丹区人民法院未派人参加(为什么?)。当事人被评估资产流拍。 第二次拍卖 2009年3月19日(北京时间12:00)在乌鲁木齐市人民路马市小区25号楼一楼会议室由新疆嘉信拍卖有限公司召开第二次拍卖会。牡丹区人民法院仍未派人参加(为什么?)。当事人被评估资产第二次流拍。当事人被评估资产第二次流拍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19条、第23条、第27条、第30条之规定,牡丹区人民法院本应作出裁定,或抵债,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当事人。但是,牡丹区人民法院至今未发出相关裁定。对当事人被评估资产动产部分既未抵债,又未解除查封、扣押,更未退还当事人。其行为明显违法!

回复

2009-08-07

2008年4月22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发出【2008】菏牡执字第542号《执行通知书》。 评估前,当事人未协商,当事人不知情,且牡丹区人民法院未告知当事人享有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力。 2008年6月20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委托菏泽誉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8年6月24日至2008年7月6日对当事人部分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出“新疆麦盖提基地轧花厂二分厂资产评估报告书”(菏誉会评字【2008】第019号)。 2008年07月21日 牡丹区人民法院邮寄给当事人“新疆麦盖提基地轧花厂二分厂资产评估报告书”(菏誉会评字【2008】第019号)。 牡丹区人民法院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5条、第6条之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当事人协商权。 拍卖前,当事人未协商选择拍卖机构,当事人不知情,且牡丹区人民法院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选择拍卖机构权力,于2008年12月28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委托新疆嘉信拍卖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位于新疆麦盖提基地轧花厂二分厂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进行拍卖。发布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当事人未协商,且当事人不知情。 牡丹区人民法院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7条之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知情权、当事人协商权。

回复

2009-08-07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在执行(2006)菏牡民初字第1314号、(2008)菏牡民执字第542号《民事裁定书》中,视国家法律法规如玩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2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第5条、《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31条、《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5、6、7、8、9、19、23、27、35条、《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第16条、《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06)11号]第7条等等法律法规规定,公然执法违法。

回复

2009-08-07

情 况 反 映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院 执行人:违法办案胆子贼大 巨额款项流向不明! 领导人:内部监督漏洞百出 推诿扯皮责任何在? ———这样的法院人民能放心吗? 摘要 该院领导自认: 办案人员未经批准 执行局负责人不知道私自办案 私盖院印 巨额执行款流向不明

dawdler
回复

dawdler

2009-08-07

赶紧整合吧,铁路公检法看上去总不伦不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