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流动摊贩将获个体户身份

在我国以前的法律中,如果没有“合法经营场所”,就不能取得合法经营的身份。这也是城管与小贩冲突难题的法治根源。

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将流动摊贩纳入了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即流动摊贩),应当在当地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规定的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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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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