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国家赔偿法是价值重构的过程
可以说,现行国家赔偿法中对于错误羁押设定的赔偿标准的确属于另一种荒唐,它居然可以把无辜者的牢狱之灾等同于平常职工的上班工作!
责任编辑:戴志勇
■对于错误羁押设定的赔偿标准的确荒唐,它居然可以把无辜者的牢狱之灾等同于平常职工的上班工作!
■是否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以怎样的标准设立还有不少争议。种种争议背后显示的是人们对于自由价值的认知差异。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始第二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在今天这样的公民权利意识日益觉醒,公共权力向社会各个领域不断渗透的时代,国家赔偿法如何修订,怎样避免该法自生效15年来基本上被悬空的局面,理所当然地受到了一般公众、媒体以及法学界的强烈关注。
本次修正案致力于解决众多悬而未决的问题,诸如赔偿涵盖范围过窄、证明责任的分配、赔偿委员会的监督、一般赔偿的标准、是否设置惩罚性赔偿及其标准等等。这些看上去很好的条文进入修正案,是否能够有效地改变国家强势、公民无力的状况?
建立新型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是重要前提
2001年初,我曾经在媒体上发表文章,对于该法之所以难以实施提出了一些分析,并由此追溯到中国传统的慈父国家理念,基于这种理念设定的君臣、官民角色及其相互之间在道德上的不平等关系阻碍了国家赔偿观念的发育。我没有提到的是我们计划经济时代的那种价值观与国家赔偿制度之间的紧张关系。实际上,计划经济的体制建立在某种信息假定的基础上。那就是,政府及其机构能够洞察并且代表我们的利益。这种论证建立在一个相当抽象、难以实证的层面上。1990年代初,当国家赔偿法立法建议提出后,一种颇具代表性的反问是:“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国家,政府是人民政府,怎么可能会损害人民利益?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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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