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审判观察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6月16日上午8时30分,“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庭审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进行。

上午11时,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我和其他来自外地媒体的记者,都在法院外面等待消息。

据旁听者介绍,邓玉娇的母亲、姨妈和爷爷参加了旁听。

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和控辩方提交的全部为书面证词,没有证人出庭。

庭审结束后,邓玉娇及其家人快速离开,无一接受媒体采访。邓玉娇代理律师也一直未接听电话。

宣判后,聚集在法院门口等待消息的人们,渐渐散去。

而此前我所关注的三个有关庭审的问题,都有了答案。

辩护:从“强奸未遂”到“正当防卫”

据巴东县公安局5月18日做出的通报,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三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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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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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67)


辽东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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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经略

2012-02-25

哈哈,中国法制史上可论之事,邓玉娇没被强奸,中国法律却被强奸了。。。 还是聚众淫乱,,也就是,,,轮奸。 先是官,后事司法,再是所谓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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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0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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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1

倘若没有了公众对事件的关注,邓必死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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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6

仲有河蟹社会颂 苦难百姓心中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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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3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条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但后面的防卫过当是指对前面的防卫性质的补充说明,目的是避免有人滥用防卫。换句话说,就是防卫过当也必须是在正当防卫条件下的,决不会有故意犯罪又防卫过当的。对于一个案件的一个动作,要是防卫(不管过不过当)就一定不能是故意犯罪(不管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反之,要是故意犯罪就不可能是防卫。第三,如果是正当防卫且防卫过当,那就必须有防卫的对象,并且这个防卫对象必须是正在犯罪(现行暴力犯罪),但邓玉娇案一审或一审之前并没有确定对方(黄德智或者邓贵大)犯罪,邓玉娇正当防卫又是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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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2

惊爆水疗室内幕:据案件知情人士透露,5月10日晚,邓玉娇提前回到了梦幻娱乐城,遇上了一个熟人(男性),随即到5号水疗室服务,过程中发现自己身体不适,完事后即更衣并清洗。刚巧这时黄德智走了进来,黄提出要求邓给予服务,邓因身体不适拒绝,黄即上前撕脱邓的衣服并将邓按倒在水疗室的床上,邓大怒,用脚蹬开黄,并跑出了水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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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9

邓玉娇案一审判决“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免于处罚”明显存在法律适用条文错误。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但邓玉娇明显没有主观上故意的内容,她是在多次受到侵犯无法脱身的情况下被迫采取的防卫行为,根本就不可能适用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连“故意”两字都粘不到边。第二,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条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但后面的防卫过当是指对前面的防卫性质的补充说明,目的是避免有人滥用防卫。换句话说,就是防卫过当也必须是在防卫条件下的,决不允许有故意犯罪还防卫过当的。对于一个案件的一个动作,要是防卫(不管过不过当)就一定不能是故意犯罪(不管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反之,要是故意犯罪就不可能是防卫。第三,如果是正当防卫且防卫过当,那就必须有防卫的对象,并且这个防卫对象必须是正在犯罪(现行暴力犯罪),但邓玉娇案一审或一审之前并没有确定对方(黄德智或者邓贵大)犯罪,邓玉娇正当防卫又是不能成立。法律条文是要严谨的,执法者必须严格对照执行,这是法律制定的最初目的。但就有些执法者故意滥用法律条款,搅乱词目,变相提升执法者的统治地位,这也使得社会法制建设举步维艰,社会不安定因素越演越烈,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感越来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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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9

这是一个卫护巴东当局面颜的判决。如果没有社会的关注,邓玉娇不死也要坐十年八年的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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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9

邓贵大虽不犯死罪,但他也是自己找死,天意难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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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8

甭管是否强奸未遂还既遂,你公务员,作为国家干部,能做出类似行为,说出类似话就是亵渎你这个队伍@!你就是有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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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如果两个无耻之徒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他们就不是人。两个大男人连个小姑娘都搞不定,真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没摸到狐狸,还弄的一身骚。活该,杀的好。让人质疑的是,两个人应该涉嫌强奸未遂,怎么只有党内处分,而没有刑事处罚。还有一点,觉得这有是中国司法的悲哀啊。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通行全世界的司法独立原则。而这次判决的结果再次证明要想真正在中国实现司法独立,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司法机关再次在舆论的压力下屈服了啊。虽然结局令人满意,但长远来说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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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案件事实没查清楚啊,要是强奸未遂的话怎么能算防卫过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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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真正的邓玉娇,在社会上多了去了, 可是这样的事情曝光率才多少,够不够千分之一? 再说中国司法系统也不重视案例。所以这个案子能代表的正义太微乎其微了。 法律的公信和公正是不能依靠媒体的。 我们的法治的未来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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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有没有搞错,故意伤害罪却无罪释放,又说防卫过当,“当”是多少?不知根据哪一款哪一条定罪?根据什么放的? 执法者是怎样执法的?犹如打番了一锅粥,法院是粥铺吗? 有人心有不甘啊! 骑驴看唱本,走着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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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这样的判决无疑宣告了“强奸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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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无论楼上各位说什么,我认为至少比贵州习水公务员奸淫幼女案痛快多了,痛快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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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一件事时候要证明其绝对的发生过,好像难度还是非常大的,就现在的证据来看,是不是应该可以证明“有强奸的嫌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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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舆论有时候真的很强大,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很多年前的“杭州钟志斌撞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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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关键是推倒算不算强奸的暴力行为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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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关键要稳定,至于黑白是非,干嘛纠缠不休?政治,是要讲究平衡的;法律,工具而已。 ——注意,这就是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