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用“码”规制律所开函,被指涉嫌违反上位法

这份旨在规范律师“私自收案收费”的通知,规定律所需通过特定平台来出具所函,并载明特定二维码。若出具的所函不合规,公检法可以不予接收,或不予立案。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设置二维码并且持有带有二维码的公函才允许从事代理或者辩护活动,这是一种变相的行政许可。

责任编辑:钱昊平

安徽省蚌埠市司法局出台的《关于规范出具律师事务所函的通知》引发关注。(视觉中国|供图)

安徽省蚌埠市司法局出台的《关于规范出具律师事务所函的通知》引发关注。(视觉中国|供图)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司法局站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起因是一份落款时间为2025年3月25日、加盖了该局印章的红头文件在法律圈流传。

这份旨在规范律师“私自收案收费”的通知,以律师事务所出具所函为切入点,规定律所需通过特定平台来出具所函,并载明特定二维码。若出具的所函不合规,公检法可以不予接收,或不予立案。

看似规制律所开函流程的一纸通知,引起律师群体的关注。原因在于,所函与律师的调查取证、会见、辩护等多个环节息息相关。有不少律师担心,多一道审核程序,除增加管理成本外,律师执业权利也或受影响。已有律师就此提出备案审查建议。

所有环节都需律所出具函件

网传的《关于规范出具律师事务所函的通知》文件显示,蚌埠市司法局对律所出具律所函新增3条工作规范。

文件要求,律所应通过安徽省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出具律师事务所函,代理律师向公检法等办案部门出示的所函或会见介绍信,必须载有与案件信息相匹配的二维码;此外,若出具所函或会见介绍信,未载有二维码或案件信息不匹配,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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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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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4)


139****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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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263

04-03

自以为是拍脑袋瞎搞

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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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观

04-03

在数据时代,把案件相关信息登记在网络系统上是一种规范有利管理的方式,但是主要矛盾是增加了律师义务,把本该由负责管理的人员的任务平摊给所有负责对应案件的个人律师,但这样整体效率确实更高,为此可以适当保留这种管理方式,对于无形中加大的行政部门权力应该另立部门去监管

方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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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仔

04-03

不太懂,律师不能接私活?这和公务员一个待遇??

森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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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木

04-02

这次是真的“蚌埠”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