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不小:无过错者不担责,才是公平正义
无论是在校园、交通道路,还是在医院,司法都有必要更好地细化各个民事主体的权责边界,避免先入为主地划定“弱势群体”并造成“强势方”必担责的“和稀泥”结果。
责任编辑:辛省志
你认为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是否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2025年3月8日,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提到的两件“小案”,引发外界关注。“行人闯红灯致骑车人摔倒被轧身亡案”,判决闯红灯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无过错的汽车司机不担责;“患者在医院开水间摔伤案”,判决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及时提供救助的医院不担责。
在第一个案件中,周某刚违法闯红灯通过人行横道时,与骑着电动自行车经过的凌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凌某某被刘某驾驶的小客车因躲闪不及而碾轧重伤致死,司机刘某守法正常驾驶,且无法预见凌某某会突然倒在车前,依法不负责任是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
第二个案件中,患者葛某在医院就诊时,穿拖鞋去开水间打水摔倒致手臂骨折,认为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要求赔偿。医院称,其在开水间铺设了防滑垫,并放置了“小心地滑”警示牌,且滑倒地点干燥无水渍,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认定医院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防护和警示义务,并积极进行救助,应当认定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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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吴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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