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十年增长15倍,全国政协委员彭静呼吁完善管理人“利害关系认定”
她认为,规定虽明确了法院有“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的自由裁量权。但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判断差异,造成同类案件不同裁判的结果,导致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
责任编辑:钱昊平
2025年,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提交了一份完善破产管理人“利害关系认定”的提案。(视觉中国|供图)
2025年3月8日,最高法工作报告指出,2024年审结破产案件3万件,同比增长6.5%,盘活资产7902亿余元。而在2014年,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披露,前一年各级法院审结企业破产案件仅为1998件。十余年来,各级法院审结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成倍式显著增长。
在此背景下,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利害关系的认定事关破产程序的公正与独立。2025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提交了一份完善破产管理人“利害关系认定”的提案。
她发现,现有司法解释中,对于影响履行管理人履职的认定标准不明、一些概念模糊不清,建议对“利害关系”概念进一步完善。
缺乏明确标准
当一家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裁定破产时,便进入了破产程序。
负责处理债务人财产的并非法院的法官,而是熟悉破产业务的破产管理人。从破产程序启动到终结,破产管理人的存在贯穿始终。
40年前,中国基本上没有破产的概念,更没有破产管理人这一角色。直到改革开放后的1986年,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校对:星歌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这是盛京
企业能破产,个人能破产不,期待中国各方面的法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