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维权频现“天价赔偿”:版权保护还是碰瓷致富?
在著作权领域,“碰瓷式维权”的主体被称为“版权蟑螂”,即基于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的作品著作权,以诉讼相要挟的方式进行版权运营,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学术界也有观点认为不应将维权行为“污名化”,立法初衷是保护知识产权,但实践过程中难以避免被滥用。这不仅仅是字体版权的问题,也不是单一国家存在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种普遍现象。
责任编辑:钱昊平
字体版权维权领域乱象频出。全国人大代表、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薛济萍建议加强对字体版权维权行为的规范。(视觉中国|供图)
近年来,字体版权维权领域乱象频出,部分版权公司和代理机构通过“免费试用”推广、引导下载等方式设下“陷阱”,随后以侵权为由向企业索赔;有的机构则借维权之名对误用字体的企业施加压力,甚至利用企业对知识产权法的认知盲区提出高额赔偿要求。
此类行为引发学界对维权合理性的讨论。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鹏认为,字体版权领域“碰瓷式维权”“钓鱼式维权”频发,并非“立法变味”的问题,而是存在体系化、制度化立法空白的问题。
本次全国人大会议召开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薛济萍就此向全国人大建议,加强对字体版权维权行为的规范,遏制“碰瓷式维权”“钓鱼式维权”。
不过,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晴川提醒,学术界也有观点认为不应将维权行为“污名化”,立法初衷是保护知识产权,但实践过程中难以避免被滥用。这不仅仅是字体版权的问题,也不是单一国家存在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种普遍现象。
“一字千金”
中国法院网信息显示,2003年,中国出现第一例字体字库著作权纠纷。此后,关于字体、字库等客体的法律保护问题引发司法界与学术界长期的关注与争论。
商品包装、商标、广告中使用的字体字库被判侵权,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
商品包装因字体使用不当成为诉讼“重灾区”。这类案件中,使用人未经授权在商品包装突出位置使用具有独创性的字体,构成对字体著作权中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
2018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周氏顺发公司立即停止在产品包装装潢中使用北大方正的倩体“五”“谷”“粗”“粮”“营”“养”“燕”“麦”“片”九个字,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该案入选了当年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明确了具有独创性的字体单字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裁判原则。
2015年上映的电影《九层妖塔》中使用的道具《鬼族史》图书等使用了“鬼”“族”“史”等7个毛笔字美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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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