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案管办主任申国军:取消考核指标后,如何评价案件质量?
“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可以理解为对高质效办案没有实质性帮助、不符合我国国情和检察实际制度需要、违反司法规律、不能满足基层期盼现实需要的考核。
责任编辑:钱昊平
最高检案管办主任申国军。(最高检供图)
“取消一切不必要、不适当、不合理的考核”,2024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改变此前的做法,决定改进检察管理的方式,为基层减负。
同时,检察系统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
什么才是对办案质量合理、科学的评价?这一全新的管理模式,已实行近半年,实际效果如何? 针对这一话题,南方周末记者对话最高检案管办主任申国军。
“不是取消所有考核”
南方周末:2024年10月,最高检提出“取消一切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这是基于何种考量?
申国军:《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施行以来,检察监督办案质效整体向好,评价指标运行过程中,摒弃了绝对数量,采用比率的方式,特别是几次对评价指标的修订,更加强调指标的统计、分析、研判功能,淡化指标的通报、考核、评比功能。
但在运行较长时间后,数据管理简洁、直观的效能逐渐出现副作用和“异化”现象,一些地方“唯指标”“卷数据”,给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开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虽然最高检一直在强调是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不是“考核”指标,强调其统计、分析、研判的功能,但地方检察机关、有些业务条线在评价指标基础上,进一步设置了本地区、本条线的指标,以此为依据对下级检察机关进行排名、考核,这些都属于不恰当、不合理的考核,应当一律取消。
最高检党组下大决心提出“取消一切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旨在解决“唯指标”“卷数据”等问题,避免基层检察院因数据排名而忽视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引导检察人员回归办案本职,将注意力聚焦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上。
南方周末:所谓“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的考核,具体指什么?
申国军:“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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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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