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把劳动管理算法关进法治“笼子”
2020年到2024年5年间,全国法院共受理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约42万件。
判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然必须抓住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
责任编辑:钱昊平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最高法供图)
8400万人。这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在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时统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1%。
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除了创造大量就业机会外,也给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带来了新的问题。2020年到2024年5年间,全国法院共受理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约42万件。
最高法调研发现,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判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较难把握、争议较大。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权益有重大影响。
应当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如何规制算法,保护劳动者、消费者的权益?针对这些问题,南方周末对话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
一审审结超8万件
南方周末: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问题备受关注。2024年,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如何?审理此类案件中会遇到哪些多发问题,又是如何解决的?
贺小荣:2024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涉新就业形态民事案件超过8万件,包括“新业态劳动者被个体户案”“连环外包案”等重大典型案件。
最高法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等问题,发布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推进起草相关司法政策文件,推动完善裁判依据,结合案例库、法答网等工作,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实现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互促共进。
此外,我们还积极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进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推动形成涉新就业形态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合力,促推矛盾纠纷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校对:星歌
139****6263
在新就业形态下,尽管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具有很多新的特点,但判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然必须抓住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