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理财业务违规受罚, 29家机构侵害了消费者哪些权益?|“3·15”金融消保调研①

违规销售和信息披露不透明是银行和理财子公司理财业务受罚的主要案由。

从2024年理财子公司的违规行为来看,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仍是主要课题。保证投资者知情权是金融机构规范化、透明化运作的要义。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事前保护、事中管控、事后救济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权益保护,并将消费者保护纳入核心绩效考核,借此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治理。

责任编辑:丰雨

与居民个人“钱袋子”息息相关的国内银行理财产品已迈入第22个年头,规模已比肩公募基金。

2025年1月,中国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24年)》显示,截至2024年末,全国218家银行机构和31家理财公司总计拥有4.03万只理财产品,对应的存续规模为29.95万亿元。

在居民对银行理财产品青睐度不断攀升的情形下,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应运而生。该问题亦与银行及理财子公司在相应业务领域的合规度息息相关。

在金融监管日趋细致的行业背景下,哪些银行及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业务被监管机构开出了罚单?貌似神秘莫测的理财产品背后隐藏了哪些违规行为?这些被开具罚单的机构及其行为侵害了金融消费者哪些权益?南方周末新金融研究中心依托南方周末“牧羊犬——中国金融业合规云平台”(下称“牧羊犬平台”),选取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作为观察时间段,对此期间收录的金融处罚信息进行深度分析。与此同时,南方周末新金融研究中心就金融消费者权益相关问题深度访谈在对应专业领域研究颇深的法律界人士,以求解上述问题答案。

21家银行:销售违规严重

在218家拥有理财产品的银行中,哪些机构因理财产品违规而被开具了罚单?它们究竟在哪些环节违规而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南方周末新金融研究中心调研上述观察时间段内所有机构类罚单案由发现,2024年,共有21家银行的理财业务受到来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的处罚。

国有银行序列有4家,分别是工行、邮储银行、中行和交行。案由分别涉及理财资金投向、理财产品估值和销售等环节。除工行上海分行的违规行为集中在理财产品投向及估值方向外,其他机构的违规行为集中在理财销售环节,如未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未对理财销售行为录音录像、业外人员为消费者办理虚假理财产品、员工私自推介非本行发行或代销理财产品和代客操作购买理财产品及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等。

其中“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是指机构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为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

包括招商银行、浙商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和浦发银行在内的5家股份制银行因信息披露不规范、理财资金违规流入限制性领域和销售不规范等原因受到处罚。其中,招行的理财业务被指“未能有效穿透识别底层资产”,浦发银行和浙商银行则存在理财资金投向和理财投资的审慎性问题。

10家城商行和2家农商行则同样因理财业务违规收到罚单。其中汉口银行、九江银行、杭州银行和长安银行涉及理财产品投向违规问题,台州银行和浙江东阳农商行均存在违规调节理财产品收益率的问题。

理财子公司:频繁触碰“信息披露”雷区

除母行外,2024年,8家理财子公司累计被罚3120万元。其中以招银理财于2024年6月收到的850万元罚单为最。

除招银理财外,包括杭银理财、平安理财、信银理财、中银理财、建信理财、渝农商理财和汇华理财均被处罚。以罚金作为参照值,被处罚的8家理财子公司中有6家被罚金额超过百万元,3家被罚金额超500万元。

被罚案由涉及理财产品估值、信息披露、“未有效识别底层资产”和销售等多个环节,在8家理财子公司中,4家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可见,信息披露不规范是该批受罚理财子公司频繁触及的“雷区”。

中国理财网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2月末,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设立的理财公司共32家。截至2024年7月初,未设立理财子公司的银行机构理财产品存续规模为3.06万亿元。以2024年底总计29.95万亿元存续规模计,理财子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占比近九成。据此可以看出,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业务将成为监管持续关注的重点。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监管机构对银行和理财子公司开具罚单,是对机构违规的警示和处罚。对理财产品购买方的消费者而言,理财业务违规侵害了哪些权益?

北京计算机学会区块链与数字金融专委会副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扬向南方周末新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介绍称,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受尊重权、依法求偿权和财产安全权等八项基本权利。

对照机构上述系列违规行为,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规范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将理财资金投向限制型领域违反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和知情权;违规调节产品收益率的做法让消费者对产品收益产生误解,违法了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与此同时,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金融机构在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适当性义务,包括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告知产品风险等,未履行“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安全权和公平交易权。

刘扬认为,从2024年理财子公司的违规行为来看,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仍是主要课题,金融机构应优化信息披露机制。在理财产品的开发、设计及兑付环节,金融机构可通过内外部制度设计降低信息壁垒,保障消费者权益。内部制度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邀请消费者代表和权益保护机构参与理财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同时建立理财产品不同阶段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销售人员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介绍能力培训,通过设立消费者投诉渠道而及时完善理财产品缺陷;外部方面,在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引下,金融机构可建立标准化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投资者披露资产变动的重大信息,同时开展理财公益讲座,向投资者科普金融基础知识,方便其对产品运营逻辑的理解。

对金融合规领域颇有研究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劲松亦对南方周末新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称,保证投资者知情权是金融机构规范化、透明化运作的要义。金融机构应在官网或行业统一渠道及时履行穿透式信息披露义务,如实客观反映监管规定所明确的关联交易审批、投资市场变化、底层资产类别和投资比例变动、所投资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等重大事项,并在官网显著位置链接产品托管机构信息披露渠道,让投资者全面掌握运营情况、识别潜在风险。与此同时,加强线下销售业务人员培训,提示投资者关注产品说明书中“我应该如何了解产品运作情况”部分,现场演示对应网站栏目,认购后持续传递产品基本信息。

“将消保纳入核心绩效考核”

除优化信息披露机制外,在金融监管趋严趋细的背景下,金融机构还应在哪些方面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陈劲松称,在规范适当性管理方面,金融机构可建立动态风险评估机制,运用大数据精准匹配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属性,杜绝“错配销售”,并重点关注老年、青少年等特殊群体需求;在数据安全与算法治理方面,强化个人信息全周期保护,防范数据滥用;加强数字经济时代下智能投顾等数字金融监管研究,强化风险警示。同时将消保纳入核心绩效考核,借此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治理。

刘扬亦认为,金融机构应当通过事前保护、事中管控、事后救济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权益保护。事前,金融机构应当优化信息披露机制,确保消费者在充分评估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理性决策,禁止虚假宣传对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的侵害,强化对消费者的适当性管理;事中,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更新资产变化,对外部合作方的营销行为进行严格约束,防范消费者投资与交易风险,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事后,金融机构应当重视消费者投诉意见,探索非诉与诉讼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造成的损失及时、必要进行赔偿,以避免引发消费者对机构的信任危机。

南方周末新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认为,金融机构应建立自上而下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贯穿到产品设计、服务提供、投诉处理等各个环节。尤其是产品设计和营销环节,应考虑投资者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避免为盲目追求销售业绩而使用障眼法坑害消费者利益的短视行为。与此同时,还应在产品推介及营销环节保证信息披露完整透明,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帮助消费者理解产品的关键属性,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

校对: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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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3)


139****9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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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317

02-20

不是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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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保障金融类机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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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保障金融类机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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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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