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极端案件犯罪人,应开展更系统、深入的实证研究 | 法眼

从刑罚目的看,对极端案件犯罪人适用死刑的刑罚效应非常有限,既没有特殊威慑的条件基础,也缺乏一般威慑的社会价值。

对此类案件及其犯罪人应该开展更为系统、深入的实证研究。在此基础上,构建出针对此类案件的更为有效的社会治理模式和个体干预方案。这可能比“从重从快”“死刑立即执行”更有价值,也更为重要。

责任编辑:钱昊平

 2004年3月3日,上海地铁全线张贴追捕马加爵的A级通缉令。(视觉中国|供图)

2004年3月3日,上海地铁全线张贴追捕马加爵的A级通缉令。(视觉中国|供图)

近期,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几地中级人民法院对几起重大恶性案件犯罪人执行了死刑。对此,广大人民群众无不拍手称快。不过,对重大恶性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既是刑事司法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期待,但对于社会治理而言,仅止于此尚且不够。

一般刑罚与极端犯罪不相适

重大恶性案件可以归类为“极端案件”。之所以说“极端”,是因为这类案件在发生概率、犯罪手段、行为后果、犯罪原因等一方面或多方面与作为基线或参照系的同类案件相比存在极大差异:罕见、反常、有震惊效应。案件样态特征或犯罪人行为逻辑超出了常规、常情、常理、常识,超出了普通人甚至专业人士对犯罪及犯罪人的理解范围。即使对极端案件犯罪人判处极刑,也不可能完全符合“罪刑相适”的基本原则和“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朴素正义观。

从刑罚目的看,就报应(刑)而言,杀1人适用死刑 ,杀2人也适用死刑,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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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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