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伤人事件屡发:应以行为犯的标准,严惩非法养犬行为丨快评
如果等到犬只已伤人,再依照其伤害后果来惩治犬主的话恐怕就已经晚了,而且会造成“违法成本低”“执法软弱”的情况。原因在于,还没有一部全国性法律来确定非法养犬与不文明养犬的法律责任。然而,非法饲养禁养犬只或是养犬不拴绳的行为,其潜在的公共危害巨大,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当比照醉酒驾驶、高空抛物,以行为犯论处,如此方能增强威慑力。
责任编辑:陈斌
近日,几起恶犬伤人事件牵动社会大众的神经。2024年12月21日下午,西安市灞桥区豁口村,四岁男童张逸川在村口附近玩耍时,被两只恶犬袭击,受伤严重目前仍在ICU救治。11月17日上午10时28分许,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滨江公园绿化带上,四条没拴狗绳的大型犬围攻一对母女,分别致二人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12月20日,山西介休市市民爆料称,当地一男子被流浪狗咬后狂犬病发作死亡。
这几起恶犬伤人事件存在一个共通之处:伤人事件发生之后,犬主在相当一段时间内“隐形了”。赣州恶犬伤人事件发生一个月之后,赣州警方才在12月19日的通报里透露了涉案人员钟某某、王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信息;西安的恶犬伤人后,犬主郭某为逃避责任,将伤人犬只转移外地并杀死掩埋藏匿,几天后才被抓获;而在介休的恶犬伤人事件中,当地镇党委书记称至今不知被哪只狗咬伤。
犬只是民法上的客体“物”,不具备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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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吴依兰
九全
"相关部门理应行动起来,做好各自辖区之内流浪狗的控制与处理工作,避免其继续为祸。有必要出台全国性的法律,建立禁养犬只目录,明确犬主法律义务,规定对流浪犬只或遗弃犬只的处理办法,并加强立法执法的威慑力,将非法养犬以行为犯论处,将恶犬拦在安全的藩篱之外,保障民众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