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捕捞”为哪般?丨法眼

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不断出台的情况下,“远洋捕捞”之所以屡禁不止甚至愈发猖獗,暴露出我国刑事诉讼以及涉案财物追缴和财政返还制度存在的结构性缺陷。

责任编辑:钱昊平

现行刑事诉讼法未对侦查地域管辖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为“远洋捕捞”的滋生提供了制度温床。(人民视觉|供图)

现行刑事诉讼法未对侦查地域管辖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为“远洋捕捞”的滋生提供了制度温床。(人民视觉|供图)

“远洋捕捞”,这一原本属于渔业领域的词汇,最近开始作为违法违规异地“逐利性执法”的代名词,成为备受社会公众尤其是法律界人士关注的热词。实际上,“远洋捕捞”并不是什么新问题,甚至连新表现可能都算不上。回想起来,这些年,在我认识的“企业家”中,可能就有被“远洋捕捞”的。被S省警方带走前,所掌控的企业还曾是H省民营百强企业。然而,在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公司随即陷入瘫痪。好在,其有一位能力较强的中层管理员工,为其多方奔走、努力筹划。记得有一次,就在该员工向我咨询法律问题时,手机铃声响起,她示意我不要出声,也让我这位刑事程序法的研习者,听一听通话的内容。我很是惊讶,在这位“企业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的申请未被警方批准,却被允许其和员工通话。不消说,通话的中心内容,就是一个“钱”字。在按照警方要求先后交出近亿资产之后,其被变更为取保候审。事后,公司关闭了,其也去了美国。我知道,其需要疗伤。

这里不惜笔墨讲“故事”,用意不在于为其鸣不平,而是为了形象地揭示“远洋捕捞”的严重危害。它披着合法的外衣,从办案中攫取经济利益,不仅会严重侵害涉案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也会严重破坏法治秩序和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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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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