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警惕的“占坑式辩护”丨法眼

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但“占坑式辩护”使该制度出现了异化。

针对未成年人,盲、聋、哑人,精神病人以及可能面临死刑、无期徒刑的人,即使被追诉人拒绝律师辩护,也应为其指派律师,这种必要的“法律家长主义”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责任编辑:钱昊平

“占坑式辩护”使法律援助制度出现了异化。(视觉中国|供图)

“占坑式辩护”使法律援助制度出现了异化。(视觉中国|供图)

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司法正义、防止冤假错案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近期屡屡出现的“占坑式辩护”,引起社会对中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的关注。

所谓“占坑式辩护”,主要是指在刑事辩护中,由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指定辩护律师(一般指法律援助律师) ,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被追诉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无法介入案件的一种情形。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自行辩护、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3种辩护方式。其中,自行辩护系由被追诉人自我进行辩护;委托辩护系被追诉人委托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帮被追诉人辩护(多数被追诉人处于审前羁押状态,实践中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情形较多);指定辩护即法律援助律师帮被追诉人辩护。

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但“占坑式辩护”使该制度出现了异化。有的处于羁押状态的被追诉人,与其近亲属无法联系,信息不对称,办案机关在被追诉人自己未委托律师而法律又要求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遂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因此导致被追诉人的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无法介入案件。

现实中“占坑式”辩护争议较大,出现不少批评声音,需要进一步反思与纾解。

 挤压委托辩护空间

无论从保障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及其权利,还是从维护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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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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