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应坚持证据至上及平等原则

反家暴乃至一切涉及婚姻家庭的事务,都应当坚持无罪推定、证据至上的法治原则,应当坚持平等原则,应当对夫妻、亲子施行一视同仁的平等保护,并应保持对婚姻家庭习惯法的谦抑。

责任编辑:辛省志

近日,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郑重提出家暴证据标准。成立家暴要有客观证据,而不是有指控就罪成,这是最起码的法治要求,也应该成为所有人的共识。

根据报道,该文件提出: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这一表述有改进的空间,以法治精神与原则为基准,应该将“加害人”改为“被指控人”,“受害人”改为“指控人”。目前还没有见到文件全文,不知道文件措辞本来如此,还是媒体转述时扭曲了原意。

家暴之成立,应有人指控并举证,至于被指控人可以沉默,也可以否认指控或反指控并举证,双方相持不下,由司法机关来定分止争。毕竟在刑事案件中,哪怕行凶者或加害人被抓了现行或被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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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吴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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