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高论(5.5-5.12)
亏了增加酬劳,这是“论苦行赏”;赚了增加酬劳,这是“论功行赏”。如此一来,这个社会中,成了管理者,就是一件再好不过的事情。
责任编辑:史哲
评审:王爱军 周明华
No.1……
No.2 地方立法无权为公民言论自由设限
《检察日报》,5月6日,作者:劳力
(原文摘编)杭州市人大制定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网络实名制。然而,该条例本身就有违法之嫌,因为地方立法无权制定限制或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条款。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而强制实名制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侵害十分明显。首先它为公民的言论自由设置了许可,增加了门槛和障碍, 同时还无形中为公民发言增添了风险。尤其在公权力行使尚缺乏基本理性和严格边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强制实名发言无异于限制甚至 部分剥夺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权利,依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 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这些权利可受限制,但限制必须由一国的“法律”来规定。对此,我国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只能制定法律,并属于不得授权的保留立法权。刑法的相关规定非常明确地印证了公民言论自由属于政治权利范畴。因此,对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制(实质是部分剥 夺),地方无权立法。
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尚无制度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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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