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与辅警私掠性“远洋捕捞”?当从制度上消除异地执法的趋利冲动丨快评

这一事件的曝光,对于不合理的异地执法或执法者以异地执法的名义进行私掠的行为,是一个严厉的提醒与威慑。江浙位于长三角,企业众多,深受不合理的异地执法或“远洋捕捞”之苦,当地公检法维护本地合法诚信经营企业权益的举措值得肯定。

责任编辑:辛省志

2024年11月20日,浙江省检察院通报了一起趋利性执法司法案例:2023年5月下旬起,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协警占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同年6月11日,两人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在车辆行驶途中,杨某暗示沈某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后沈某趁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

异地趋利性执法,有一个常用的俗称“远洋捕捞”,常见于经济落后、财政困难地方的公安部门打头阵,对外地企业进行异地执法,后续当地检察院与法院视情况需要可能会接着干到底,抓人、冻结公司账户与罚没公司资产,当地可以借此取得财政收入。

这一行为,可以在形式与程序上完全做到合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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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吴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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