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卖块表成了涉诈犯罪嫌疑人,反诈不应误伤无辜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责任编辑:辛省志

因为卖了一块二手劳力士手表,浙江温州女子张瑞(化名)不仅表财两空,还成了诈骗犯罪嫌疑人。这一案件近日在网上引起了不少关注。电信诈骗案中,善意取得财物的第三方,是否应该“退赃”?如何保护电诈案件中善意第三方的权益,值得探讨。

据上观新闻报道,张瑞2024年2月把自家的一块闲置劳力士手表挂上二手网站售卖。6月份,有买家联系上她,在找人验货后,以14.8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块手表。买家将14万元转入了张瑞的银行卡,另外8000元则用支付宝转账。劳力士手表也被买家取走。没想到,当晚她的两张银行卡就被冻结了。原来,她银行卡收到的14万元,是电诈分子诈骗来的。受害人报警后,不仅她的银行卡被贵州贵阳警方冻结,她还被贵阳警方列为犯罪嫌疑人,网上追逃。

张瑞在温州报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后,温州警方排除了张瑞的嫌疑,向贵阳警方出具了证明,指出根据相关证据可排除张瑞嫌疑,且其愿意配合案件侦查。同时表示,张瑞也是受害人,建议贵阳警方尽快“依法对其刑拘在逃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变更或解除”。

但贵阳警方显然并不认同温州同行的结论,依然要求张瑞退还14万元“赃款”,并以此作为变更强制措施的前提。不得已之下,张瑞向诈骗案受害人家属转账14万元,贵阳警方随后为她办理了取保候审。这意味着,张瑞虽然不用进看守所失去人身自由,但仍然背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在张瑞不断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之下,贵阳警方才给她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已排除其涉案嫌疑,她的银行卡被解冻。但关于她的犯罪嫌疑人身份,直到最近贵阳警方才电话告知已对她解除取保候审,但却不肯发相关决定的电子版,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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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吴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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