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骑行遭碾亡案:事故地是否属于“道路”,或为判定关键

此类案件中,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在于,事发路段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道路”。但何谓“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相关法律并未进一步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解读。

责任编辑:何海宁

2024年8月28日,骑行男孩被碾压事故地有车辆通行。受访者供图

2024年8月28日,骑行男孩被碾压事故地有车辆通行。受访者供图

近日,河北一男孩在骑行摔倒后,遭汽车碾压致死的新闻,引发网友关注。

2024年8月11日6时许,在河北省容城县贾光乡一处竣工但未验收路段,一名11岁男孩和父亲一起跟随骑行团骑行时不慎摔倒,被对向行驶的车辆碾压,经抢救无效身亡。

涉事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当时汽车以52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整个事发过程不到1秒。画面中,涉事汽车两侧均有骑行者。

8月25日,涉事车辆司机姜某被容城县公安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逮捕。目前该案正在侦查阶段。9月3日,姜某辩护律师周兆成发声称,他将为姜某做无罪辩护。

同日,姜某妻子也在微博发声,称事发当时,骑行者占了半个车道。“小孩最靠近中线,小孩是被其他自行车别倒以后,冲向了我丈夫正常行驶的车道。”南方周末记者联系姜某妻子,对方以“不方便说”为由拒绝采访。

该案进展随即引发争论:姜某是否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犯罪,成为了本案中公众探讨的焦点。南方周末记者检索发现,此前已有类似案例,但判决不一。其中有一个关键点,即事发地点是否为“道路”。

是否构成“过失”

按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过失”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二是已经预见到,但过于自信,轻信自己能够避免。

“前者是没尽到‘预见义务’,后者是没尽到‘结果回避义务’。”周兆成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根据视频信息、走访周围群众及目击证人分析,司机姜某事发前并未预见到男孩死亡的结果,事发时也回避不及,“这个小孩在骑行中发生剐蹭或者碰撞,突然摔到对向车道来,在这种情况下,司机其实是难以避免的。他当时也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但是很遗憾。”

周兆成补充,本罪还需满足前提“过失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他认为,涉案司机姜某车速正常,且在规定车道正常行驶,没有违规行为。且在司机行为和孩子死亡结果之间,隔着许多其他重要因素,不应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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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吴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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