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骑行遭碾亡案:事故地是否属于“道路”,或为判定关键

此类案件中,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在于,事发路段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道路”。但何谓“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相关法律并未进一步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解读。

责任编辑:何海宁

2024年8月28日,骑行男孩被碾压事故地有车辆通行。受访者供图

2024年8月28日,骑行男孩被碾压事故地有车辆通行。受访者供图

近日,河北一男孩在骑行摔倒后,遭汽车碾压致死的新闻,引发网友关注。

2024年8月11日6时许,在河北省容城县贾光乡一处竣工但未验收路段,一名11岁男孩和父亲一起跟随骑行团骑行时不慎摔倒,被对向行驶的车辆碾压,经抢救无效身亡。

涉事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当时汽车以52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整个事发过程不到1秒。画面中,涉事汽车两侧均有骑行者。

8月25日,涉事车辆司机姜某被容城县公安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逮捕。目前该案正在侦查阶段。9月3日,姜某辩护律师周兆成发声称,他将为姜某做无罪辩护。

同日,姜某妻子也在微博发声,称事发当时,骑行者占了半个车道。“小孩最靠近中线,小孩是被其他自行车别倒以后,冲向了我丈夫正常行驶的车道。”南方周末记者联系姜某妻子,对方以“不方便说”为由拒绝采访。

该案进展随即引发争论:姜某是否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犯罪,成为了本案中公众探讨的焦点。南方周末记者检索发现,此前已有类似案例,但判决不一。其中有一个关键点,即事发地点是否为“道路”。

是否构成“过失”

按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过失”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二是已经预见到,但过于自信,轻信自己能够避免。

“前者是没尽到‘预见义务’,后者是没尽到‘结果回避义务’。”周兆成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根据视频信息、走访周围群众及目击证人分析,司机姜某事发前并未预见到男孩死亡的结果,事发时也回避不及,“这个小孩在骑行中发生剐蹭或者碰撞,突然摔到对向车道来,在这种情况下,司机其实是难以避免的。他当时也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但是很遗憾。”

周兆成补充,本罪还需满足前提“过失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他认为,涉案司机姜某车速正常,且在规定车道正常行驶,没有违规行为。且在司机行为和孩子死亡结果之间,隔着许多其他重要因素,不应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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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吴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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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33)


信陵无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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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陵无忌

2024-09-11

“小孩最靠近中线,小孩是被其他自行车别倒以后······细思极恐。 不敢妄测别车动机。但别车人不应该有责任吗。

186****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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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3300

2024-09-10

我觉得司机没有过失行为,如果有也应该是道路施工方的过失。打个比方,施工方把路围起来了,司机自己搬开障碍物闯入,可以算过失,即便这样,骑行的也是有过失行为的存在的

健步如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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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步如飞

2024-09-09

案情不大影响重大,既然没有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那么追究刑事责任必需的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从何而来;现在是追究驾驶员过失致人死亡的罪责,那么管理部门放任车辆行人到未经验收的道路上通行,是否构成渎职罪?家长组织未成年人违法骑行,是否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38****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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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130

2024-09-09

道路施工方没有吗??还没有验收,设置了禁止标识 相关路障了吗?

h

2024-09-08

“未交付使用”并不影响“道路”的定义!只是未交付!定义为“未交付使用的道路”,不还是“道路”吗?!交警方明显是逃避责任方! 未交付的道路,双方均进入并使用,各有责任。此案无疑适用于交通肇事罪。责任划分:监护人30%,别倒孩子的责任人30%,小车司机30%,骑行组织方未尽到监督,劝阻责任,占10%责任。

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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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2024-09-08

这个案子是不是应该统一到“未成年人保护”的高度进行处理?已经受害的孩子被遗忘了

周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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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国

2024-09-08

对这种无法预料的事件,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宣告无罪

登山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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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小地

2024-09-08

看了评论,我就放心了。常理,朴素理解,需要支持!验收与否,不影响道路认定。是否公共交通道路,不应该成为刑事责任扩大化的法理基础。该惩罚谁,谁是孩子意外的主因、第一责任、最初责任?这个问题要厘清!权利责任要分清,不能让不该担责的人担责!

上里村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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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里村夫

2024-09-08

对事发路段是否属于“公共道路”的认定不应背离常识,具体来说这段路有交通标志、地面标线,且没有禁行告示的情况下司机基于常识认为这是公共道路并无不妥。至于是否移交,这是普通老百姓无法通过常识来判断的,因此不应以此来加重司机的责任。

永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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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无止境

2024-09-08

从司机的角度来说 任何人都避免不了这种突发状况。司机的责任很小,而且很倒霉完全是意外情况。有责任的是监护人和活动组织方。 法律正义不就是惩罚犯罪者以及警示,问题是这个事件真正需要惩罚以及警示的是活动组织方和监护人,因为如果真正尽到责任,比如不满12岁就果断不准上路或者一定要上路就做好保护措施,就压根不会发生这种悲剧。而惩罚司机有什么意义呢?不开车吗?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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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024-09-08

“未交付使用”并不影响“道路”的定义!只是未交付!定义为“未交付使用的道路”,不还是“道路”吗?!交警方明显是逃避责任方! 未交付的道路,双方均进入并使用,各有责任。此案无疑适用于交通肇事罪。责任划分:监护人30%,别倒孩子的责任人30%,小车司机30%,骑行组织方未尽到监督,劝阻责任,占10%责任。

虚无缥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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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无缥缈

2024-09-08

公路车虽然也叫自行车,但和普通自行车相比,可以说两个概念,对骑行者的要求很高,尤其是高度、人多的时候,极易发生危险。那对于这样的运动项目,是否适合未成年人参与,参与到什么程度,在什么场合进行及上路前的安全教育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值得关注的。 道路问题由来以久,哪里都有这种事情,管理缺失窗口期问题亟待解决。 公路车团体骑行,而且在机动车道骑行,显然是很危险的。 但人坐上公路车的那一刻起,就好似有股力量,让人享受超越的快感,于是自行车道就不能满足需求了,越快乐越危险啊。

德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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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垣

2024-09-07

如果12岁的小孩开着汽车学车压了骑车的大人呢,反过来想问题也许很明朗

绿野仙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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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野仙踪

2024-09-07

复杂

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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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峰

2024-09-07

还原真相,给大家一个交代

187****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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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9916

2024-09-07

看来好几方都要承担责任了

189****2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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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2891

2024-09-07

救救孩子!

186****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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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557

2024-09-07

(一)"道路",是指公路 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shaoxi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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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oxiyu

2024-09-07

那个被碾压的男孩儿最倒霉,快乐的日子戛然而止,生命结束了!

180***5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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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5280

2024-09-07

骑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如果是在小区里练习也就罢了,这都跟着骑行团外出了,明显是违法在先

good4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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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433000

2024-09-07

竣工未验收,不应该作为是否认定道路的阻碍。应采取实质的判断。 这个道路已经通行了几个月,而且行人、车辆均在上面跑了多月,车辆和行人已经按照道路的规范约束了自己。 我自己休闲时也骑自行车,但只要有可能我都骑自行车道、人行车道,即使道路上没车辆我都尽量不上公路。 虽然发生了事故是很悲伤的故事,但不应作为责任免责的一方,从当前媒体报道出来的信息来看,骑行人至少应承担大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