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评论】政绩考核当由人大主导
既然对政府进行绩效评估、考核,乃是对政府进行监督的题中之义,那么可不可以把“绩考办”承载不了的民意之重、完成不好的监督之务,交由理当行使这一权利的“最高权力机关”来承载并执行呢?
责任编辑:陈敏 史哲 蔡军剑
如果按照一些专家的建议,大约不久的将来,中国各级政府将新添一个职能部门。它也许会被叫做“政绩考核办公室”,简称“绩考办”。
《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国政府绩效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日前举行首发仪式。针对考核体系在现实中遇到的一些障碍,《报告》课题组建议,一要切实将绩效评估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二要科学制定各地各部门的考核内容和考核重点,形成正确的导向,同时完善考核机制和方式,形成开放透明的考核体系;三要建立强有力的专职考核工作机构,配备事业心强、素质高的工作队伍,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客观性;四是一定要结果兑现,强化考评结果的运用,完善激励保障机制。“绩考办”之谓即隐现于“建议三”中。
这的确令人欣喜。毕竟,课题组的专家们终于看到了现行绩效考核的诸多弊端,譬如“以公务员个人总结代替部门考核,以年度会议代替绩效目标制定,以单项评比检查代替综合绩效评估”;也看到了随着社会民主化的发展,因此强调政府绩效评估应“以公民为中心,以公民的满意度”为“终极标准”。美中不足的是,他们似乎并未打算将考核评估权主要交给民意,而要让“绩考办”代替公民投下他们的满意票。
“绩考办”说到底仍是一种由政府为主导的政府绩效考核模式。对课题组的这个建议,《报告》副主编张曙霞强调,考评体系的具体实施和应用,其优势仍然“来自于我们政治体制带来的高效执行力”。但是对政绩考核来说,需要的不单是高效,更是真实、民主;不只是执行力,更是公信力、透明度。至少我们很难想象,课题组设计中的、作为“一把手工程”的绩考机构,怎样客观公允地评估 “一把手”的政绩。而当“绩考办”成为政府一部门,我们又拿什么来对它进行必要的政绩考核?总不好再设一个“绩考绩考办”吧?
正像一种高效执行力无法脱离民众的支持而独自成功那样,政府绩效评估最终也要取决于民才能取信于民。而民意,不仅应具体化为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亦需兑现为政治体制之保障。在《报告》讨论会上有专家提出,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要有中国特色,此话说得不错。当然,中国特色不等于每一件事从头做起,不等于每一步都“摸着石头过河”。如果河里有船,河上有桥,那么我们过河或许可以走现成的路,而无须那么艰辛。
“现成的路”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众所周知,人大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既然对政府进行绩效评估、考核,乃是对政府进行监督的题中之义,那么可不可以把“绩考办”承载不了的民意之重、完成不好的监督之务,交由理当行使这一权利的“最高权力机关”来承载并执行呢?“绩考办”构成系出官方,人大代表来自民选,两相比较,也更能表明绩效考核的主导者到底是在官,或是在民。
一套完善的人大制度,正是民意的政治体制保障,远比河中的石头更让人踏实。若说“中国特色”,这就是最大的中国特色。既然有人笃定地认为,“绩效评估不能照搬硬套西方观念模式,而要结合自身实际,实现‘本土化’发展”,那么就应该尊重人大制度这种最中国的“观念模式”、最切实际的“自身实际”。当然我们并不否认,人大制度依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其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及制约仍有待强化,其宪法权利仍有待细化,但必须看到,她也许不完美,却是所有不完美中最可能臻于美好的那一个;也许不健全,却是一切不健全中最接近民意的那一个。
把政府绩效考核权交由人大执行,同时使中国特色的人大制度趋向完善,变得有力,此中有大义存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