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等知名学者质疑:受贿的人已被定罪,送钱的人为何没判行贿罪?
被丁海玉行贿的多名法官已因受贿罪获刑,但奇怪的是,在对丁海玉的定罪判决中,未提及丁的“行贿罪”。是丁的行贿还不足以构成犯罪,还是另有隐情?
责任编辑:傅剑锋 实习生 周明太
被丁海玉行贿的多名法官已因受贿罪获刑,但奇怪的是,在对丁海玉的定罪判决中,未提及丁的“行贿罪”。是丁的行贿还不足以构成犯罪,还是另有隐情?
丁海玉的律师罗少忠回忆,在丁海玉被抓后,“刚开始我们按照行贿罪、伪证罪、合同诈骗、诈骗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偷税罪做的准备。”其中行贿罪是重点,没想到后来的起诉书和判决书只剩下了后三项罪,关于向法官行贿的情况一字未提。
而知情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对丁海玉之所以这样起诉与定罪,是为了促使丁海玉揭发受贿者,办案人员曾经表示不追究他的行贿罪。
司法圈内的多位检察官与学者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人的,通常不被追究行贿罪。但近年来,这种现象在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北大法学院教授、最高检专家咨询专员储槐植向本报介绍说,刑法上行贿罪比受贿罪认定要件更严格,法定刑低,这是跟刑法修订时的经济环境有很大关系。“当时改革开放刚开始,考虑到一些企业行贿多少出于无奈,就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法定要件。”二十年过去了,情况已经变化了,法律的规定是应该改变了。
“行贿的能不追究就不追究,实践中已变成潜规则。”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说,受贿罪是一对一的犯罪,往往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检察机关和纪委办案采集证据很难,根据“孤证不能办案”的证据原则,非常需要行贿人的配合。所以考虑到打击犯罪、反腐败的需要,司法实践中对行贿人“宁可放你一把”。
但陈光中同时也认为,对行贿罪过于放纵也是不争的事实。据报载,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统计显示:2003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共受理行贿案件439起,显然与受贿案件数量严重失调。上海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高振国曾对媒体表示,行贿被立案查处的数量只有受贿数量的10%至15%。
对不追究行贿罪属于“辩诉交易”的说法,储槐植和陈光中都认为不恰当。诞生于美国的“辩诉交易”源于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重证据和程序。检察官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讨价还价”,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建议法官从轻处罚。“如果法官认为问题太多,就可能不接受。”储槐植说。
储槐植认为,我国并不承认辩诉交易,而是提倡刑事和解。在职务犯罪中,则不提倡和解,而是作立功处理。基于我国司法环境的实情,也不适宜采用辩诉交易。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夏霖则认为,如果允许办案机关和行贿者这样“讨价还价”,那就应该将这一条写入刑事诉讼法,以避免实践中出现大量的暗箱操作。
有学者认为,行贿人举报受贿者属于“污点证人”,应该进行豁免。陈光中认为,即使行贿者举报受贿者有“污点证人”的意味,但对“污点证人”的豁免也应该有个“边”。我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对行贿的规定比我国刑法严格,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限制。放纵行贿者并不符合公约的宗旨。
1999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出《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解决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状况。同年8月,最高检也发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作了更严格的规定。
陈光中认为,行贿者是否“情节严重”,要看数量、手段和后果。丁海玉案件中,行贿的人数众多,手段恶劣,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后果,不追究丁海玉的行贿罪令人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