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应然之举丨快评

通过强制标注等方式让互联网广告具有可识别性,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应然之举。商家挣诚实的每一分钱,广告发布者不试图用不正当的手段操控消费者的心智,消费环境才会越来越好,社会信任度才会越来越高。

责任编辑:辛省志

近日,市监总局在官方网站发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引发关注。

注意,这不是新出台的部门规章,而是使用既有部门规章的“执法指南”,是让执法者如何把握执法尺度,条文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上述执法指南以该法条为依据,将“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定义为:互联网广告能够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消费者普遍有一种心理,如果知道某个信息是广告,就会对其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全面性产生本能的怀疑,觉得可能会掺有虚假、不可靠、不准确或有偏向性的信息,试图误导自己的认知与决策。这一怀疑也常常得到印证。因为商家确有夸大自身产品性能与质量的倾向,所谓王婆卖瓜,自卖自夸。

反过来,如果某些信息呈现为新闻、科普文、个人体验或消费测评,消费者通常会缺省地信其为真,觉得自己长了见识,学到了东西,进而作为自己的判断与决策参考,决定买不买、买什么。

这就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校对:吴依兰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