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应警惕“泛疑罪化”: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
“疑罪从无”的关键在于如何判定“疑罪”,如果不是疑罪,却按“宁纵勿枉”去判,必然导致“出罪”之错增多。疑罪从无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对于疑罪本身却缺乏深入研究,导致如何判定疑罪成为问题。
“泛疑罪化”就是把一些本不属于疑罪的案件当成疑罪。按当前一些法院的“防错”意识,恨不能把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用数部摄像机无死角地拍下来,才算证据确实、充分。但是,现实中怎么可能都做到这一点呢?
责任编辑:谭畅
山西运城女教师路亚丽被杀案发生时,恰逢全国法院系统推行“疑罪从无”,司法理念有所转变。
1997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外还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有学者认为,“疑罪从无”原则就是由上述规定概括而来。
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理念是“不枉不纵”,但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经过两次“严打”,作为一种司法理想的“不枉不纵”往往变形为“宁枉勿纵”——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法院习惯于“从有”或“从轻”,而不是“从无”。
法律界普遍认为,“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彰显了现代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在我国人权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不过,“疑罪从无”原则真正在审判层面得以落实,历经数年。
2003年8月,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时任院长肖扬强调,各级法院要提高司法效率,尽快清理超审限案件,并明确要求:“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坚决依法宣告无罪。”
北京律师张燕生当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肖扬的上述讲话“给法院突破‘宁可错判也不放过犯罪’观念吃了定心丸。”按张燕生的说法,2003年是她对“疑罪从无”感触最深的一年。
检察官出身的律师孟粉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从那个时候开始,有数年时间,由于推行“疑罪从无”,法院对于刑事案件尤其是杀人案证明标准的把握有所提高,对于证据不是很充足的一些案件,司法机关往往倾向于放人。
随后,媒体陆续曝光了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一些冤假错案也得到纠正。之后数年,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成为司法改革主要工作,“疑罪从无”观念越发深入人心。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有领导公开提出“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在法律界引发争议。
事实上,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关于刑事司法应该如何平衡的争论,一直贯穿于中国司法改革之中。
2018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李玉华在其所写的《刑事审判人权保障40年:理念、制度与细节》一文中指出:“依法纠正错案成为我们彻底改变‘不枉不纵’观念的契机,‘宁纵勿枉’应运而生,疑罪从无在司法裁判中的阻碍日益减少,‘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作为一项明规则取代了‘留有余地’的潜规则……‘宁纵勿枉’逐步取代‘不枉不纵’成为审判人员新时期的座右铭。”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前副检察长朱孝清撰文《“不枉不纵”被“宁纵勿枉”取代了吗》,对李玉华的上述观点作出针锋相对的批驳,称“‘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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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吴依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