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责任争议如何厘清?丨快评

在免费的情况下,要求司机承担对乘客的绝对安全义务,在自然法的意义上是值得商榷的,要么通过乘客自行购买保险来解决问题,要么法律明文规定承认司机与搭乘人之间所签署协议的有效性,让司机免责、搭乘人自行承担责任。更进一步讲,法律与司法实践是一种激励,会改变人的行为,相关判例不可不慎重,以免破坏道德与良善风俗。

责任编辑:辛省志

近日,一则发生在江西上栗县搭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引发关注。据报道,周某驾车回家偶遇同村林某,便邀其乘坐顺路载其回家。林某在后排落座,未系安全带。行驶途中,周某驾驶车辆避让不及,导致车辆撞向山体,造成林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林某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

这里应当区分车祸发生的原因与林某受伤的原因。所谓周某“避让不及”,或是因为自己的车辆行驶前方突然出现障碍物或其他车辆而不得不急打方向盘,从而“导致车辆撞向山体”。关键在于:周某在尽自己的合理注意义务之后,或将其他司机置于周某同样的场景,能否避免这一事故?

如果能,说明周某当时有走神或疏忽,待发现险情时处置时间已不够,避开了障碍物或车辆但还是撞向山体,若是处置时间足够的话,司乘、人车都能安然无恙。

如果不能,说明这一交通事故非人力可以避免,要么不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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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吴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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