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枝红杏出墙来,果落邻地归谁有?

法律要解决的,不是权利为本的问题,而是权利冲突时的取舍选择问题———选择成本更低、效用更高的行为规则,这也正是经济分析的核心思维。

责任编辑:辛省志

2024年5月15日《法治日报》刊载了郝铁川教授的《法学和文学、史学、经济学怎样看待“一枝红杏出墙来”》一文(以下简称郝文)。郝文以果落邻人地归谁的问题为例,比较了不同学科的思维方式和结论:经济学以效益为本,结论是价高为优;法学以权利为本,结论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9条“法无明文规定依当地习惯”之规定,依据当地习惯确定。

但真的存在这样的“当地习惯”吗?立法是如何规定的,为什么这样规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法官如何断案?经济学视角下,真的只是“价高者优”吗?就此问题,郝文蜻蜓点水,未做展开。本文试图以“果落邻人地归谁”为样本案例,完整展开经济分析的思维与方法,以及经济分析法对法学的功能和助益。

法德民法典以归邻人为原则

果落邻人地,域外立法例如何规定?背后的经济逻辑是什么?郝文做了法制史和比较法的梳理:古罗马《十二铜表法》按照果实落地时间区分,落地三日内归树主,三日后归邻地所有人。《法国民法典》第673条规定按照落地原因区分,逾越邻地的自落果实归邻人,风雨等自然原因造成落地的果实归树主。《德国民法典》第911条按照邻地性质区分,自落邻人之地归邻人,除非邻地为公地(则归树主)。

比较各国法律规定,可以发现,从古至今,在果落邻人地的问题上,上述主要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竟然都不是整齐划一的规定归自然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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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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